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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拒交房,交房“潜规则”被判不合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07:11

买了商品房后,交给时有个“潜规则”:有必要先交一段时间的物业管理费,房产商才给你新房子的钥匙,不然就不给。
宁波的黄女士没有买这个账,她回绝在新房交给时付物业管理费,导致新房延迟了647天才到手,既而,她状告房产商。
她以房产商违约导致交房逾期647天为由,把房产商告上法院,要求补偿10万元。
宁波市鄞州区法院以为,房产商不该该以业主不付出物业管理费的原因此回绝交给房子,并于近来作出判定,判处房产商补偿黄女士合同违约金21588元。
业主 不肯预交物管费,逾期647天才拿到钥匙
2004年3月25日,黄女士和宁波华龙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价为565849元。黄女士付出了悉数购房款。
交房时,黄女士拿着房产商供给的提房单去物业公司拿钥匙,物业公司告诉她,有必要先交物业管理费,然后才干验房交房。黄女士不同意,要求先交房,日后再交物业费,但被回绝。她的新房钥匙也无法拿到。
后经有关部门和谐,2006年2月16日,华龙公司才将新房钥匙交给黄女士,实践逾期达647天。
“我是卖了老房子再买新房的,一家人租房子花了5万余元。我还办了按揭借款,这600多天都要付利息的啊,”黄女士说,“这些丢失都是房产商形成的,我要他们赔我违约金10万元。”
华龙公司销售部金经理则表明,他们并没有违约,而是业主没来拿钥匙,他们一开始就给了业主提房单、房子产权证和土地证。“黄女士不肯预交物管费,是底子就不想交,因为她不计划自己入住,是炒房行为。”
两边曾作过洽谈,但黄女士提出的10万索赔额和房产商愿付出的差得太远,最终不欢而散。上一年6月21日,黄女士申述房产商。
法院 这是一种显着的违约行为
“房产商托付物业公司处理交钥匙等手续,是答应的。”
主审该案的张法官说,“可是,这是房产商的单独托付行为,此行为的法令结果仍应由房产商来承当。也就是说,物业公司的相关行为应该当作是房产商的行为。所以,案子的职责应该由房产商来承当。”
张法官以为,物业公司因为黄女士不付出物业管理费就回绝交给房子的行为,显着违反了购房合约,应由房产商来承当违约职责,并应按约付出原告违约金。
因为违约金显着高于黄女士所受的实践丢失,并且房产商也以为违约金过高,法院依法削减补偿金,“别的,黄女士租房地段比所购房的地段要好,租金应该依据和所购房子同类地段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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