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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证明书办理公证所需的材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08:59

继承权证明书处理公证需求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继承人的逝世证明、悉数合法继承人状况的证明、公证人员要求供给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资料,有关继承权证明书具体内容请阅览下文。
继承权证明书处理公证所需的资料
继承权证明书假如处理公证,需求提交以下的资料:
1、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原件并供给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逝世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逝世报告单、殡仪馆签发的火化证等,被继承人在国外逝世的,其逝世证明须在寓居国处理公证及交际认证。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据原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据、股票等(上述证件应备一份复印件交公证处存档)。被继承人的遗言,(在国外立的遗言,须经寓居国遗言查验部分检定及交际认证)。
4、悉数合法继承人状况的证明。证明须详列悉数合法继承人的名字、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联络。继承人现已逝世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逝世,并供给逝世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处理的须经交际认证,在香港处理的须经司法部托付的香港律师证明,在台湾处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5、继承人抛弃继承权的,要供给《抛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在国内寓居的应亲身到寓居地的公证处处理;在香港寓居的应到司法部托付的香港律师处理或亲身回内地公证处处理;在台湾寓居的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处理;在国外寓居的应在寓居国处理公证并经交际认证。
6、被继承人或已逝世的继承人,解放前逝世的或虽然是解放后逝世但没有逝世证的,有必要供给充沛的足以认定其逝世的有关依据。
7、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按《民法通则》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该继承人失踪或逝世。
8、遗产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需求托付银行署理托收的,继承人应先到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联络,获得银行赞同承受托付的公函后,再到公证处请求处理有关的公证文书。
9、公证人员要求供给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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