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02:09
如今各类刑事案子都许多。而在刑事诉讼中,常常会听到指定统辖、移交统辖这两个词。那么什么是刑事诉讼指定统辖司法解说呢?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则?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刑事诉讼指定统辖司法解说
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别离逐级报请一起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分,能够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刑事案子;下级人民法院以为案情严重、杂乱需求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子,能够恳求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移交统辖)。
《高法解说》
第17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的案子,由开始受理的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分,能够移交被告人首要违法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别离逐级报请一起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18条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子触及本院院长需求逃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统辖权的,能够恳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统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能够指定与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统辖。
第19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的,应当将指定统辖决议书别离送达被指定统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统辖决议书后,不再行使统辖权。关于公诉案子,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悉数檀卷资料退回,一起书面通知当事人;关于自诉案子,应当将悉数檀卷资料移交被指定统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22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分,能够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案子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统辖。
〔法条提示〕指定统辖3种状况:
1、统辖权不明;
2、有争议;
3、有统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统辖权,有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法确认案子的统辖。应要点把握有关指定统辖法条规则的内容。
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别离逐级报请一起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如果您或许家人、亲朋的状况比较杂乱,需求法律服务,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