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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式联运中,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如何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20:58
多式联运最大的特色便是用不同的运送方法进行运送,假如货品发作毁损、灭失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则,一般根据以下两个准则确认多式联运运营人的补偿职责:
一、假如货品发作毁损灭失的区段是确认的,多式联运运营人的补偿职责和职责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送方法的有关法令的规则,例如托运人与多式联运运营人签订了一项从北京至纽约的多式联运合同,全程运送分为三个区段,首先是从北京至天津的公路运送,其次是天津到旧金山的世界海运,最终是从;旧金山到纽约的铁路运送,假如货品的毁损、灭失能够确认发作在我国的公路运送区段,则多式联运运营人的补偿职责和职责限额就按我国的公路运送方面的法令或许行政法规进行确认;假如发作在世界海运区段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则进行补偿;假如发作在美国的铁路运送区段,就应依照美国的铁路法的规则进行处理。
二、货品发作毁损、灭失的运送区段不能确认的,多式联运运营人应当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则承当损害补偿职责。在多式联运中,货损发作的运送区段有时不易查清,对这一类货损选用某项一致规则的方法确认运营人的职责,在我国主要是依照合同法运送合同一章关于承运人补偿职责和职责限额的规则负补偿职责。
在货损区段能够确认时,多式联运运营人能够向其他承运人追偿;假如货损的区段不能确认的,除合同还有约好外,多式联运运营人是无法向任何人追偿的。多式联运运营人要脱节这种丢失,仅有的方法便是经过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缔结的运送合同获得恰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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