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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14:07
咱们一般所说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仅仅是指房子所有权的优先购买权,目前我国合同法仅对房子所有权的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规则,并没有关于房子使用权的优先购买权的有关规则。
房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体的专特点,即依据合同的相对性,优先购买权有必要由承租人来行使;
二、客体的特定性,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指向的客体是租借物 ——房子;
三、权力内容的受限性,即承租人应在平等条件下方可行使优先购买的权力;
四、权力的对立性,即房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只能够对立出卖人,并且也能够对立歹意第三人。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
一、合法有用的房子租借合同,这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
二、须出卖人出卖其房子于第三人,这是承租人得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目标条件。此处的“出卖”即指移转房子的所有权;
三、承租人有必要具有和第三人购买房子的平等条件,这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本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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