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有哪些特别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01:12
当事人请求履行涉外裁决判决,应留意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涉外裁决的特别规则。涉外裁决判决的履行一般由被请求人住所地或产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统辖。假如被履行人或许其产业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应当直接向有统辖权的外国法院请求供认和履行。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发[1995]18号),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履行我国涉外裁决组织判决,若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判决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则的不予履行的景象,在裁决不予履行之前,有必要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检查;假如高级人民法院赞同不予履行,应将其检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决不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