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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招标合同是否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15:49

一同建造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案子,因当事人约好投标成果又未选用招投标,两边当事人对承揽合同的效能之争尤为剧烈,也备受社会重视。日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定。
[案情]:
2004年1月14日,吉斯达商务港(南通)有限公司(简称吉斯达公司)向南通修建工程公司总承揽有限公司(简称南通建总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简称三九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造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六建公司)和我国第二十二冶金建造公司(简称二十二冶金公司)宣布了“吉斯达(南通)国际服饰港(一期)工程施工投标条件”,同年1月26日至28日,上述四公司向吉斯达公司宣布了“吉斯达(南通)国际服饰港(一期)投标书”。
同期南通市招投标办公室承受吉斯达公司的托付,派遣江苏省及南通市招投标办公室三位专家评委参加对投标的四家单位的标书及文件进行议标。三位专家会同吉斯达公司四名职工于1月29日议标得出结论:六建公司标底折扣率为89.125%,为评标第一名。议标后,吉斯达公司并未当场定标。嗣后也未在四单位中承认中标者。同年2月9日,吉斯达公司却向我国第二十冶金建造公司(简称冶金公司)宣布了“中标告诉书”,载明“我国第二十冶金建造公司,经过评议决议吉斯达(南通)跨国服饰收购中心(一期)工程由你单位中标”。依此“中标告诉书”,两边于2月15日签定了《吉斯达(南通)跨国服饰收购中心(一期)施工承揽合同》,约好,吉斯达公司为发包方,冶金公司为承揽方,工程地址:南通开发区东方大路189号;承揽方法:包工包料施工总承揽;承揽规划:A、B、C、D、E馆及隶属设备;合同价款暂定为3000万人民币,决算审定价为最终价;合同签定后5日内,发包方支交给承揽方合同价款10%,计300万元,等等。2月27日,吉斯达公司向冶金公司预付了300万元的工程款,冶金公司向吉斯达公司出具了收款条。两边承认该合同联系时,吉斯达公司并未处理该项工程立项批阅等手续。
3月18日吉斯达公司始获得“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3月28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局批复该项工程的开始设计方案,11月获得南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项目核准告诉,12月13日获得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颁布的工程土地运用权证,但至今没有获得修建规划许可证。因为上述证照手续是在2004年末前才办好,故两边约好的“D、E馆2004年5月底竣工,地上6月10日前完结。竣工后45天内竣工。A、B、C馆在D、E馆竣工前连续开工”的合同条款并未可以实行。2004年11月19日,吉斯达公司向冶金公司宣布解除合同的告诉,称:“现因原钢结构工程已悉数改为钢筋砼结构;江苏省2001年定额已中止实行,这样按原合同已无法实行。鉴此,告诉贵公司从2004年7月30日起正式停止施工总承揽合同,请贵公司退回工程预付款,撤出工地,对实行期间在工地上的实践丢失我公司将给予合理的赔付。改变后的吉斯达(南通)工程欢迎贵公司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贵公司将优先中标。”该告诉宣布后,冶金公司未予理涉,为此,吉斯达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吉斯达公司以为,本案合同建立前,被告未参加工程的招投标,其获得“中标告诉书”直接违背了《投标投标法》的规则,故中标无效,由此缔结的承揽合同也无效。原告诉请法院承认原、被告间的承揽合同无效,并恳求被告交还预付款。
被告冶金公司辩称:原告为外商独资公司,本工程项目不归于《投标投标法》及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工程建造项目投标规划和规划规范规则》规则不许强制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故即便被告不是经过招投标获得中标书,但原告选定被告并签约,合同依然有用。
[裁判关键]: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第三条及2000年4月4日国务院同意,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造项目投标规划和规划规范规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则,原告所建造的工程建造项目不属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则的有必要进行投标的规划。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在本案中不适用。又依据《合同法》的规则,原、被告间缔结的合同归于效能待定状况,属合同是否建立、何时建立收效之领域。原告以此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也不建立,本院不予支撑。综上所述,原、被告签定的合同不违背法律规则,应为有用合同,其基于此要求被告返还300万元的工程预付款的恳求,本院碍难支撑。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则,判定驳回原告关于“承认原、被告签定的总承揽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的工程款3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恳求。本案案子受理费2501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诉讼保全费15520元、实践保全实行费8800元,算计49730元,由原告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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