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交通肇事罪不宜判处缓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02:30跟着生活水平的进步,轿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不断进入普通家庭。但是,随之发作的交通闯祸案子亦呈上升趋势,交通闯祸已成为一种多发违法行为。交通闯祸案子为何会呈现骤增现象,主要是驾驭员交通安全意识淡漠、酒后驾车、超速驾驭及疲惫驾车现象严峻。除此之外,笔者以为,量刑偏低,也是交通闯祸案子不断上升的要素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交通闯祸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酒后、无证驾驭和闯祸逃逸案中,判处实刑的份额也很低,从而使适当一部分驾驭员抱着有钱就不怕判的主意而再三违章行进,最终发作车毁人亡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为防备和削减交通闯祸违法,有必要加大惩治力度,从头审视对交通闯祸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及量刑,严厉把握缓刑规范。笔者以为,构成交通闯祸罪且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一般不宜判处缓刑: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驭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驭资历驾驭机动车辆的;
(三)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故现场的;
(四)成心损坏、假造事故现场、消灭依据的;
(五)延误机遇,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