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氰胺事件后我国规定设立奶畜养殖场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18:31
2008年10月9日起实施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则:“建立奶畜饲养场、饲养小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契合地点地人民政府确认的本行政区域奶畜饲养规划;(二)有与其饲养规划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备;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四)具有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则的防疫条件;(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备或许其他无害化处理设备;(六)有生鲜乳出产、出售、运送管理制度;(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奶畜饲养场、饲养小区开办者应当将饲养场、饲养小区的称号、饲养地址、奶畜种类和饲养规划向饲养场、饲养小区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存案。”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四)具有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则的防疫条件;(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备或许其他无害化处理设备;(六)有生鲜乳出产、出售、运送管理制度;(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奶畜饲养场、饲养小区开办者应当将饲养场、饲养小区的称号、饲养地址、奶畜种类和饲养规划向饲养场、饲养小区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