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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滥用职权罪中的危害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15:13
滥用职权的主体一般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会严重影响我国政府的名誉,而且或许形成很严重的社会影响,那么怎么知道滥用职权罪中的损害成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络?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回答。
滥用职权罪的损害行为是滥用职权,而“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其责任,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至于损害成果,我国刑法中,滥用职权罪为成果犯,即滥用职权有必要“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方可构本钱罪。因果联络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络,引起损害成果发作的行为是原因,损害行为导致的损害成果则是成果。刑法因果联络是作为追查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损害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因果联络,一起又是为法令所要求的法令因果联络的一致。其间,现实因果联络是刑法因果联络的根底和条件,而法令因果联络则是刑法因果联络的实质与本象。不管确认何种刑法因果联络,都得首要确认其在客观上,损害行为与重大损失成果之间存在现实因果联络。而关于刑法因果联络的判别规范,我国和西方学者各有其说法和建议。
(一)西方在刑法因果联络上的判别规范
西方有关因果联络的学说,最具代表性的是大陆法系因果联络理论中的条件说、原因说和恰当因果联络说。
所谓条件说,亦称等价条件说。此说纯以伦理学的观念为根底,以为损害成果的发作,如有大都条件或要素时,其间凡有逻辑上含义的任何条件,不问其为直接条件抑或直接条件,均为导致成果发作的原因。易言之,行为与成果之间,只需存在“无行为即无成果”的条件联络,就存在刑法上的因果联络。不得不供认,假如不供认条件联络,天然也就不存在刑法因果联络。可是,此说偏走极端,将一切条件联络均以为是刑法因果联络,无疑扩展了刑事责任的客观根底,极易形成冤案错案,笔者以为,此说只宜在轻罪中适用。
所谓原因说,亦称约束条件说。此说以为,在大都条件(要素)中,只要一个条件是损害成果发作的原因,其他则为单纯的条件,都不是引起成果发作的原因。此说虽企图防止对条件说坏处和缺点,从客观上对条件说作了种种约束,却彻底忽视了因果联络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实践中也往往难以做出正确判别,笔者以为,此说只宜在重罪中适用。
恰当因果联络说,亦称恰当条件说。此说以社会生活知识和经历为依据,以为在大都条件中,凡与成果发作具有恰当联络的条件,即为成果发作的原因。此说以为,假如某行为发作某成果是一般的、恰当的,不是反常的,行为与成果之间就存在因果联络。可是,此说以一般知识为规范来确定有无因果联络的建议,实际上是以人的毅力为搬运,使因果联络失掉客观性。而且该说建议的判别刑法因果联络的“恰当性”的规范过于笼统,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拿捏,应不予采用。
(二)我国学者的建议
我国学者在刑法因果联络的知道上,也一直在企图尽力打破必定因果联络和偶尔因果联络理论的捆绑,为研讨刑法因果联络拓荒了新的路途。在知道到刑法因果联络不同于哲学含义上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络的根底上,提出了因果联络价值点评说。该学说建议因果联络应当具有刑法性。具体说来,便是《刑法》对因果联络的规模和内容应当进行片面挑选,也只要通过《刑法》挑选的因果联络才干被确定为刑法因果联络。随后又有人提出了因果联络区别现实知道和法令知道的双层次因果联络说。该学说以为,刑法因果联络是行为与成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因果联络,一起也是为法令所要求的法令因果联络,是二者的一致。
我国学者中有附和恰当因果联络的,以为恰当因果联络说虽然是将一般经历作为判别有无因果联络的规范,可是这种经历是人们对客观因果规则的片面反映,客观存在决议片面认识,因而其基本内容依旧是客观的因果联络,而绝非是归于客观依据的片面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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