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除后已付保险金是否应全额返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10:14
【案情】 1999年11月1日,严某的父亲作为投保人与某稳妥公司签定了一份被稳妥人为严某的某终身稳妥合同。一起,两边还签定了1999年、2000年二年的附加住院医疗稳妥合同,每年的保费为200元。2000年3月,严某患肾炎住院,向某稳妥公司请求理赔,某稳妥公司先后三次付出了稳妥金8950.7元。过后某稳妥公司发现严某隐秘了在1996年就已患有缓慢肾小球肾炎的现实,在签定合一起没有实行照实奉告职责。法院收效判决书也已承认两边于1999年签定的某稳妥合同属某稳妥公司有权革除合同的景象,因而,某稳妥公司以为作为从合同的附加住院医疗稳妥合同也应革除,严某已收取的稳妥金应返还给某稳妥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严某返还稳妥金8950.7元。
【不合】
稳妥合同革除后已付稳妥金是否应返还?
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已付稳妥金应悉数返还。因法院的收效判决书已承认稳妥合同应革除,稳妥合同革除后,某稳妥公司对其已付出的稳妥金可作为丢失建议全额退赔。
第二种定见以为,已付稳妥金不该悉数返还,应根据合同性质及两边职责巨细来确认。某稳妥公司在应当合理置疑的情况下未予查实即付出稳妥金,属重大过失,对其丢失应承担70%的职责,严某只需返还已付稳妥金的30%。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稳妥合同通常是稳妥人供给的格局条款,这种情况下,稳妥人和投保人的位置是不平等的,投保人显着处于下风,因而,为维护投保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七条规则:“缔结稳妥合同,选用稳妥人供给的格局条款的,稳妥人向投保人供给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局条款,稳妥人应当向投保人阐明合同的内容。对稳妥合同中革除稳妥人职责的条款,稳妥人在缔结合一起应当在投保单、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凭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许口头方式向投保人作出清晰阐明;未作提示或许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产收效能。”此条款清晰了稳妥人和投保人的权利职责。
二、在稳妥合同中,投保人对相关事项是否照实奉告,稳妥人应尽满足的留意职责。该案中,严某是以患肾炎为由向某稳妥公司请求理赔的,某稳妥公司彻底有理由置疑严某在两边签定合同前就现已患有肾炎,而某稳妥公司在理赔前未予查实即付出稳妥金,属重大过失,对其已形成的丢失应承担首要职责,投保人隐秘被告在签定合同前已患有肾炎的现实也存在必定的差错,因而,严某应退回部分已取得的稳妥金,鉴于某稳妥公司应承担首要职责,严某应退回30%为宜。
综上,笔者以为,因稳妥公司在理赔过称中有重大过失,稳妥合同革除后已付稳妥金应退回30%。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尹杰婕
【不合】
稳妥合同革除后已付稳妥金是否应返还?
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已付稳妥金应悉数返还。因法院的收效判决书已承认稳妥合同应革除,稳妥合同革除后,某稳妥公司对其已付出的稳妥金可作为丢失建议全额退赔。
第二种定见以为,已付稳妥金不该悉数返还,应根据合同性质及两边职责巨细来确认。某稳妥公司在应当合理置疑的情况下未予查实即付出稳妥金,属重大过失,对其丢失应承担70%的职责,严某只需返还已付稳妥金的30%。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稳妥合同通常是稳妥人供给的格局条款,这种情况下,稳妥人和投保人的位置是不平等的,投保人显着处于下风,因而,为维护投保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七条规则:“缔结稳妥合同,选用稳妥人供给的格局条款的,稳妥人向投保人供给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局条款,稳妥人应当向投保人阐明合同的内容。对稳妥合同中革除稳妥人职责的条款,稳妥人在缔结合一起应当在投保单、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凭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许口头方式向投保人作出清晰阐明;未作提示或许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产收效能。”此条款清晰了稳妥人和投保人的权利职责。
二、在稳妥合同中,投保人对相关事项是否照实奉告,稳妥人应尽满足的留意职责。该案中,严某是以患肾炎为由向某稳妥公司请求理赔的,某稳妥公司彻底有理由置疑严某在两边签定合同前就现已患有肾炎,而某稳妥公司在理赔前未予查实即付出稳妥金,属重大过失,对其已形成的丢失应承担首要职责,投保人隐秘被告在签定合同前已患有肾炎的现实也存在必定的差错,因而,严某应退回部分已取得的稳妥金,鉴于某稳妥公司应承担首要职责,严某应退回30%为宜。
综上,笔者以为,因稳妥公司在理赔过称中有重大过失,稳妥合同革除后已付稳妥金应退回30%。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尹杰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