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12:11为标准个人出资者个人所得税办理,保证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标准个人出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办理的告诉》(财税[2003]158号)。该文件对个人出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作了清晰:
一、关于个人出资者以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自己、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付出消费性开销及购买家庭产业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出资者以企业资金为自己、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付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开销及购买轿车、住宅等产业性开销,视为企业对个人出资者的赢利分配,并入出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出资者,以企业资金为自己、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付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开销及购买轿车、住宅等产业性开销,视为企业对个人出资者的盈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盈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开销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出资者从其出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外)告贷长时间不还的处理问题
交税年度内个人出资者从其出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外)告贷,在该交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偿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偿还的告贷可视为企业对个人出资者的盈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盈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办理的告诉》(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下赢利,不分配、不出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按照出资者(股东)出资份额核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则,一起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