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08:20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选用作业,保证新选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用国家公务员,有必要遵循揭露、相等、竞赛、择优的准则,依照德才兼备的规范,采纳考试与查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选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选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料。
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分选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料。
第二章 选用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人事局是本市国家公务员选用的主管机关,担任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选用的归纳管理作业。依据国家公务员选用的有关法规,担任拟定本市国家公务员选用的有关规定;安排施行市政府各作业部分选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辅导和监督区、县国家行政机关选用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作业;担任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选用国家公务员的批阅作业;承办国务院人事部分托付的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考试作业。
第六条 本市国家公务员的选用作业由人事局和区、县人事局分级担任。
第七条 区、县人事局担任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选用的有关管理作业。
第八条 各级政府作业部分依照同级政府人事部分的要求,承当本部分国家公务员选用的有关作业。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选用考试的有关作业,市人事局可托付有关部分署理。
第三章 选用方案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选用有必要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依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选用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市政府作业部分选用国家公务员的方案由市政府各作业部分编制,并填写由市人事局一致印制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选用计申请表》,报市人事局确认。区、县政府各作业部分选用国家公务员的方案由区、县政府各作业部分编制并填写由市人事局一致印制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选用计申请表》,报区、县人事局确认,并由区、县人事局报市人事局存案。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选用方案应在当年1月31日曾经完结。因为特殊需要有必要及时弥补的,应在考试的45天曾经申报。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选用方案包含以下内容:
(一)用人部分称号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总人数;
(二)拟选用职位称号、专业、人数和所需资历条件;
(三)应考目标、规模和拟采纳的考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