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05:01
发布部分: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处理机关第三章 企业的建立、改变和停止第四章 企业的经营处理第五章 员工权益第六章 外商权益第七章 罚 则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出资企业的处理,保证外商出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南宁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依据国家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南宁市(包含郊区、城区、县)属的外商出资企业。本法令所称之外商出资企业包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出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的法令、法规保护。外商出资企业及其员工有必要恪守我国的法令、法规。第二章 处理机关 第四条 南宁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分是南宁市外商出资企业的批阅机关。其责任是:(一)按照权限查看、同意建立南宁市各类外商出资企业,核发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二)按照权限申报、核发外商出资企业所需物资和产品的进出口许可证;(三)按照权限会同有关部分审阅、承认及发放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的资格证书;(四)监督外商出资企业恪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五)查看、监督外商出资企业合同、规章的执行情况,承受外商出资企业的投诉,和谐处理企业涉外合同纠纷。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的主管部分是中方合营者的行政主管部分。合营企业有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中方合营者并隶属于不同的部分或区域时,应由有关部分和区域洽谈承认一个企业主管部分。 第六条 国有企业以房子建筑物、设备、场所、资金等有形国有财物或以专利商标等无形财物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经营的,应当经国有财物处理部分评价、承认和处理产权挂号后,方可签定合资、合作经营合同。 第七条 工商、税务、财务、方案、经贸、劳作、人事、环保、卫生、消防、计算等部分,应按各自的法定责任、就事程序和时限,加强外商出资企业的处理、监督、辅导和服务,保护外商出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企业的建立、改变和停止 第八条 申办合营企业需向批阅机关提交下列正式文件:(一)建立合营企业的书面请求;(二)项目建议书及批文;(三)合营各方一起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四)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规章;(五)工商处理部分对该合营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挂号通知书;(六)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商业挂号表、法定代表人证明、外方个人出资仅需身份证(复印件);(七)外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八)合营企业董事会名单;(九)进口设备资料清单;(十)国有财物评价书、承认书(中方为国有企业)或产权界定书(中方为股份企业、集体企业);(十一)征用土地或租借场所证明;(十二)环保部分定见(触及环境保护项目);(十三)其他需求提交的文件。 第九条 申办外资企业需向批阅机关提交下列正式文件:(一)建立企业的书面请求;(二)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对该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挂号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