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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转化为抢劫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19:16
假如行为人有不合法拘禁行为的,而且继续到必定时刻的,掠夺了别人的人身自由权,是需要以不合法拘禁罪科罪量刑的。有的人或许会在不合法拘禁中施行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假如不合法拘禁罪致人逝世转化为掠夺吗?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依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则,犯不合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掠夺政治权利,具有殴伤、凌辱情节的,从重处分。犯不合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逝世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逝世的,按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不合法拘禁罪的,从重处分。
所谓具有殴伤、凌辱情节,是指为施行不合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伤或凌辱。作为不合法拘禁罪严重状况的殴伤、凌辱是否包含殴伤、凌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景象,应当包含轻伤罪和凌辱罪在内,可是不该包含重损伤的成心损伤罪在内,关于过错形成重伤的,应适用不合法拘禁罪的加剧成果犯之法定刑;成心形成重伤的,则应依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则,以成心损伤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逝世”仅仅是指过错致人重伤、致人逝世,且不包含以轻伤为成心而过错地形成重伤的景象在内,由于这种景象仍为成心重伤罪的领域。
所谓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指的是为讨取合法债款的景象。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则,“为讨取债款而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按照不合法拘禁罪的规则处分。而假如是行为人为讨取不合法资产而扣押、拘禁别人的,按照司法解释仍定不合法拘禁罪
不合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榜首款的规则,犯不合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掠夺政治权利。具有殴伤、凌辱情节的,从重处分。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则,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逝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逝世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则,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按照榜首款、第二款的规则处分。
按照本条第四款规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榜首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规则从重处分。
法令专家指出: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则处分时,应当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不合法拘禁别人,且具有殴伤、凌辱情节的,从重处分,是指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榜首款规则的法定刑起伏内,从重处分。
2.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则,因不合法拘禁致人重伤、逝世的,仍应定不合法拘禁罪,别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是,假如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许逝世的,则应别离定成心损伤(重伤)罪或许成心杀人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或许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处分。
3.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定不合法拘禁罪,按照本条榜首款的规则处分;不合法拘禁致人重伤、逝世的,或许使用暴力致人伤残、逝世的,按照第二款的规则科罪处分。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依法从事公事的人员。他们利用职权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致人重伤、逝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理应依据不同状况,别离按照本条榜首、二款或许第三款的规则从重处分。
在不合法拘禁中,最好不要再施行其他犯罪行为。假如你有其他疑问,能够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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