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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规定汇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03:5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的规则,给公司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则的景象的,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接连一百八十日以上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书面恳求监事会或许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职责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则的景象的,前述股东能够书面恳求董事会或许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职责公司的履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职责公司的监事,或许董事会、履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则的股东书面恳求后回绝提起诉讼,或许自收到恳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许情况紧急、不当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遭到难以补偿的危害的,前款规则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别人侵略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形成丢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则的股东能够按照前两款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一)
(法释〔2006〕3号)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则的180日以上接连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刻;规则的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比例的算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
(法释〔2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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