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14:10为更好地维护国家珍稀野生植物,农业部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维护法令》,拟定了以下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维护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合理使用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加强野生植物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维护法令》(以下简称《法令》),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契合《法令》第二条第二款规则的野生植物,包含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农业部按照《法令》第八条和本办法第二条规则的规模,主管全国野生植物的监督处理作业,并树立野生植物维护处理办公室担任全国野生植物监督处理的日常作业。
农业部野生植物维护处理办公室由部内有关司局组成。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分)依据《法令》和本办法规则担任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监督处理作业。
第二章野生植物维护
第四条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拟定和调整由农业部野生植物维护处理办公室提出开始定见,经农业部野生植物维护专家审定委员会审定通往后,由农业部按照《法令》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则报国务院赞同发布。
第五条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在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物种天然会集散布区域,划定并树立国家级或省级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类型自然维护区。
国家级和省级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类型自然维护区的树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维护区法令》有关规则履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分能够在国家级或省级野生植物类型维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树立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维护点或许树立维护标志。
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维护点和维护标志的详细处理办法,由农业部野生植物维护处理办公室担任一致拟定。
第七条农业部依据需求,安排野生植物资源查询,树立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资源档案,为确认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名录及维护计划供给依据。
第八条农业部树立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监测准则,对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进行动态监测。
第九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所属的农业环境监测组织,担任监督、监测本辖区内环境质量改变对国家或当地重点维护野生植物成长状况的影响,并将监督、监测状况及时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分。
第十条在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成长地或周边地区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点评陈述书中对是否影响野生植物生存环境作出专项点评。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农业行政主管部分依据《法令》规则,对上述专项点评进行查看,并依据查看成果对建设项目提出详细定见。
第十一条对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及其成长环境形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纳补救措施,并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承受查询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应当积极开展野生植物维护的宣扬教育作业。
第三章野生植物处理
第十三条制止收集国家一级维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景象之一,确需进行少数收集的,应当请求处理收集答应证。
(一)进行科学调查、资源查询,应当从户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
(二)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养、驯化,应当从户外获取种源的;
(三)承当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户外获取标本或试验资料的;
(四)因国务活动需求,应当供给并从户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
(五)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证明应当收集的。
第十四条请求收集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发放收集答应证:
(一)请求人有条件以非收集的办法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许到达其意图的;
(二)收集请求不契合国家或当地有关规则,或许收集请求的收集办法、收集时刻、收集地址、收集数量不妥的;
(三)依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收集的。
第十五条请求收集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收集请求表》,经收集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分签署审阅定见后,向收集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维护处理组织请求处理收集答应证。
收集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按照《法令》第十六条第三款和前款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六条请求收集国家一级重点维护野生植物的,还应当供给以下资料:
(一)进行科学调查、资源查询,需求从户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许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养、驯化,需求从户外获取种源的,应当供给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分批复的项目批阅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履行计划(均为复印件)。
(二)承当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求从户外获取标本或试验资料的,应当供给项目批阅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履行计划(均为复印件)。
(三)因国务活动,需求供给并从户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证明需求收集的,应当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或省部级以上科研组织的证明陈述或阐明。
第十七条担任签署审阅定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阅定见。赞同收集的,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批阅。
担任核发收集答应的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维护处理组织,应当在收到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报来的审阅资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赞同或不赞同的决议,并及时告诉请求者。
承受授权的野生植物维护处理组织在作出赞同或许不赞同的决议之前,应当寻求本部分事务主管单位的定见。
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维护处理组织核发收集答应证后,应当抄送同级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维护处理组织核发收集答应证后,应当向农业部存案。
第十八条获得收集答应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答应证规则的植物种(或亚种)、数量、地址、期限和办法进行收集。收集作业完结后,应当及时向赞同收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维护处理组织请求查验。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对在本辖区内的收集国家或当地重点维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实时监督查看,并应及时向赞同收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维护处理组织陈述监督查看成果。
第十九条出售、收买国家二级维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填写《出售、收买国家重点维护二级野生植物请求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维护处理组织自收到请求之日起20日内完结查看,作出是否赞同的决议,并告诉请求者。
由野生植物维护处理组织担任赞同的,野生植物维护处理组织在做出赞同或许不赞同的决议之前,应当寻求本部分事务主管单位的定见。
第二十条出售、收买国家二级维护野生植物的答应为一次一批。
出售、收买国家二级维护野生植物的答应文件应当载明野生植物的物种称号(或亚种名)、数量、期限、地址及获取办法、来历等项内容。
第二十一条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的收集约束收集办法和规则禁采期。
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的收集办法和禁采期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担任规则。
制止在禁采期内或许以不合法收集办法收集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
第二十二条出口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或许进出口我国参与的国际公约所约束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进出口答应请求表》,并经请求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分签署审阅定见后,报农业部处理《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进出口答应批阅表》。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报来的审阅资料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赞同的决议,并告诉请求者。
农业部野生植物维护处理办公室在报批前应当寻求部内相关事务司局的定见。
农业部野生植物维护处理办公室应当将签发的进出口答应批阅表抄送国务院环境维护部分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处理组织。
第二十三条请求出口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或许进出口我国参与的国际公约所约束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应当供给以下资料:
(一)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进出口答应请求表。
(二)请求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四)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供给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或其授权组织核发的《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收集答应证》复印件;野生植物来历为收买的,还应当供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出具的出售、收买批阅件及购销合同(均为复印件)。
(五)出口含有国家重点维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应当供给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分认可的产品成分及标准的阐明,以及省级以上专业科研查验组织出具的产品成分查验陈述。
(六)以交易为意图的,还应当供给国务院外经贸部分或授权组织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分赞同进行户外调查的外国人,应当在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按照规则的时刻、区域、道路、植物品种进行调查。
调查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维护处理组织应当对外国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调查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查看,并及时将监督查看状况陈述农业部野生植物维护处理办公室。
外国人户外科学调查完毕离境之前,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提交此次科学调查的陈述副本。
第四章奖赏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野生植物资源维护、科学研究、培养使用、宣扬教育及其处理作业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分予以赞誉和奖赏。
第二十六条违背本办法规则,按照《法令》的有关规则追查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则的《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收集请求表》、《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收集答应证》、《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进出口答应请求表》和《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进出口答应批阅表》等文书格局,由农业部规则。有关表格由农业部野生植物维护处理办公室一致监制。《出售、收买国家重点维护二级野生植物请求表》等其他文书格局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分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农业部担任解说。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