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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08:02
内容提要:
单位纳贿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则的三种纳贿罪之一。刑法在第387条两款明文规则了本罪,作为纳贿违法的一种,理应倍受重视,可是刑法学界对本罪鲜有论及。本文回忆了单位纳贿罪的立法进程,从剖析刑法条文下手,界定了本罪的概念,着重概念中一般纳贿与经济纳贿这两个必不可少的内容,剖析了本罪在主体及行为条件方面的特别性,并对本罪的罪名、主体规模等作了进一步讨论。  
一、我国单位纳贿罪的立法回忆  
我国1980年施行的刑法对单位作为违法主体持否定态度。可是1987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的《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法》,却在罚则中规则了单位能够成为走私罪的主体。这是我国承认法人违法的榜首立法例。紧接着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弥补规则》第6条规则:“全民一切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讨取、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情节严峻的,判处分金,并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别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明文规则了单位能够成为纳贿罪的主体即单位纳贿罪,应该说,单位纳贿罪是我国刑法最早建立的单位违法之一,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与社会主义商场经济并轨,活络地反映了商场经济建设中违法的新动向①。在吸收理论研究效果和实践经历的根底上,1997年刑法在第387条规则:“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团体,讨取、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情节严峻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私自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纳贿论,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现行刑法关于单位纳贿罪的规则,在违法主体方面抛弃了“全民一切制”的提法,使用了“国家”、“国有”一类的限定词,反映了商场经济建设的新效果,在团体前面使用了 “公民”的限制词,比曩昔用“全民一切制”更为精确。该条第二款规则了在经济交往中账外私自收受回扣、手续费的处分,弥补了曩昔立法上的缺乏,使单位纳贿罪的立法日趋完善。  
二、单位纳贿罪的概念  
刑法学界较多的观念以为本罪的概念为:单位纳贿罪是指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团体讨取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情节严峻的行为② 。对此观念笔者以为不妥。此概念只涵盖了刑法第387条榜首款的一般纳贿内容而忽视了第二款的经济纳贿内容,有学者以为榜首款已将第二款的内容归纳在内了 ③,笔者以为值得商讨,刑法第387条两款之间并不是包括联络。  
刑法第387条第2款规则的是经济纳贿行为,即特定单位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特别是只要“帐外私自”收受回扣、手续费才干构本钱罪,如果是“帐外揭露”或许是“帐内私自”均不构成违法。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归个人一切,依法可构成公司、企业人员纳贿罪或许纳贿罪,而归单位一切只要帐内、揭露,则不构成违法。  
刑法第387条两款的规则,主体相同,目标根本共同,榜首款目标为资产、第二款为特定资产“回扣、手续费”。两者发作的范畴不同,前者一般是指单位在履行办理公共事务功能进程中所施行的纳贿违法,而后者是指在经济交往进程中所施行的;两者行为方法不同,前者讨取、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是单位纳贿的两种行为方法;后者是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它本身这种收受行为并不构成违法,仅仅回扣、手续费处置不妥才构成违法,构本钱罪需求“帐外私自”这一重要条件。所以刑法第387条两款之间不是包括联络,而是并排弥补联络。  
刑法第387条用两款叙明罪行的方式规则了本罪,依据刑法条文,单位纳贿罪的法定罪行应为:榜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团体讨取、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情节严峻;第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私自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本罪的概念应以叙明罪行为根底,反映出本罪的特征。所以笔者以为本罪的概念应为:“单位纳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团体讨取、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情节严峻的行为;或许上述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私自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三、单位纳贿罪的特别性  
(一)主体的特别性  
我国刑法依据主体的不同,把纳贿违法分为公司、企业人员纳贿罪、纳贿罪、单位纳贿罪,那么单位纳贿罪的特别性首要表现在具有特别的主体。单位纳贿罪是单位违法,但并不是一切的单位都能成为本罪的违法主体,只要特定的单位——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团体才干成为本罪的主体。由此能够看出本罪的主体都是国有单位,而团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一般社会团体等都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这是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因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团体的性质和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中的特别位置,决议了这些单位违反自己的责任,讨取、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或许帐外私自收受回扣、手续费,并使用国家给予的权利为别人获取利益,就会严峻危害国家法律的庄严,损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并使国家机关正常的功能活动遭到严峻侵略,败坏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团体的名誉,并会给国家利益形成严峻损失,因而,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纳贿罪的主体是一类特别主体,详细有以下分类:  
1.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戎行中的机关。国家权利机关是指全国及当地各级公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和当地各级公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种办理组织;审判机关是指国家的各级公民法院;国家检察机关是指各级公民检察院;戎行中的机关是指对国家武装力量实施的各级组织,如国家军事委员会、四总部等④ .我国的国家机关与国家利益联络很严密,经济上独立性、自主性较少,但有时当地利益、局部利益不免与国家社会的全体有抵触,使用国家机关的权利而纳贿,数量虽少,但影响和危害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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