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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05:16

青海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方法
(200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施行国家九年责任教育准则,凡适龄儿童、少年有必要承受责任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承受责任教育免收膏火、杂费;乡村、牧区免收书本费,城镇低保家庭免收书本费。
第三条 本省责任教育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州(市、地)人民政府和谐施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办理,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详细担任责任教育的施行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分依法实行施行责任教育的相关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教育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合理装备教育教学设施、教育经费、师资力气等教育资源,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园之间责任教育均衡开展,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各民族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等承受责任教育的权力。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纳办法,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承受责任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的爸爸妈妈或许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承受责任教育。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安排应当树立和完善教育督导评价准则,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分和校园履行责任教育法令、法规状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责任教育均衡开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状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 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在校园从事宗教活动,不得使用宗教进行阻碍责任教育的活动。
第八条 鼓舞省内经济较兴旺的区域和社会力气援助遥远贫困区域的责任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分对在责任教育施行作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赞誉和奖赏。
第二章 学生
第九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爸爸妈妈或许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承受并完结责任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区域,儿童入学年龄能够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求推迟入学或许休学的,其爸爸妈妈或许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所在地城镇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提出请求并出具有关证明。城镇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议,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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