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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主体责任如何约束和监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7:19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很多人会关怀是否会交还,或许会不会被扣押,假如相关组织乱用行政权力执法犯法该怎么追责或许监督,关于这些问题小编为我们收拾的下面这些内容,欢迎我们阅览。
交纳保证金有严厉的程序检查:
1、决议没收保证金的,应当通过严厉审阅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担任人同意,签发《没收保证金决议书》。决议没收保证金数额的批阅权限,与决议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的批阅权限相同。
2、没收保证金的决议,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议书》上签字或许盖章。
3、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议,向犯罪嫌疑人的家族、法定代理人或许单位宣读,并要求其家族、法定代理人或许单位的担任人在《没收保证金决议书》上签字或许盖章。其家族、法定代理人或许单位担任人回绝签字或许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议书》上注明。
4、公安机关决议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及时告诉指定银即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则上交国库。
5、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议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复议一次。
6、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请求书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议。上级公安机关复议后,决议吊销或许改变没收保证金决议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履行。
7、责令犯罪嫌疑人从头交纳保证金的,按照本规则关于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程序处理。
主体职责监督和束缚:
1、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背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则,对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或许私行没收、交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追查直接职责人员和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的职责。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背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则,对决议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收取保证金后,疏于监督管理,或许无故间断对案子的侦办,放纵犯罪嫌疑人的,按照有关规则对直接职责人员和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3、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移用或许以其他任何方法并吞保证金的,按照有关规则对直接职责人员和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综上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全部内容,假如有更多相关的法令内容需求咨询,欢迎到听讼网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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