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工伤死亡赔偿金谁来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07:52鄱阳县某居民小霞在出世后,被其亲生爸爸妈妈许某配偶送给同村的汪某配偶抚育,但没有处理有关的收养手续。 汪某配偶对小霞很好,尽到了抚育教育责任,但往常小霞也常与亲生爸爸妈妈交游。2006年5月的一天,小霞在上学路上被一武警奸杀致死,后汪某配偶与该被告人所在单位,就案子善后处理达成协议,约好一次性付出抚慰金13万元。这笔补偿款被汪某配偶收取,并在调停补偿书上签字。
小霞的亲生爸爸妈妈得知此过后,找到汪某配偶,称他们应当获得补偿金,被回绝。所以小霞生爸爸妈妈将其养爸爸妈妈告上了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两方面:一是收养联系是否建立;二是补偿金该怎么切割。
第一种定见:收养联系建立,该笔补偿金由死者的法定承继人按照《承继法》的规则承继。既小霞的亲生爸爸妈妈承继。
第二种定见以为,收养联系不建立,该笔逝世补偿金由小霞亲生爸爸妈妈承继,并给予汪某配偶酌情补偿。
第三种定见以为,该笔逝世补偿金应由汪某配偶与许某配偶一起承继。
分析:按照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的规则:“收养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组织抚育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挂号。除前款规则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按照本法规则的收养、送养条件缔结书面协议,并可以处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许送养人要求处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处理收养公证。”99年修正后的《收养法》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建立。”
本案中汪某配偶未与小霞的亲生爸爸妈妈缔结书面协议,也未向民政部门挂号。但汪某配偶开端与小霞一起生活的时刻为1990年,是否能适用《收养法》,首要涉及到《收养法》溯及力的问题。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扬、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告诉》第二条:“收养法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有必要严格执行。收养法实施后发作的收养联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实施前受理,实施时没有审结的收养案子,或许收养法实施前发作的收养联系,收养法实施后当事人诉请承认收养联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其时的有关规则;其时没有规则的,可对比收养法处理。关于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收养联系,收养法实施后当事人诉请免除收养联系的,应适用收养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养法实施前对收养问题所作的规则、解说,凡与收养法相冲突的,往后不再适用。”依据第二条,本案应适用“其时的有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