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立功的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08:11在诉讼程序中共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办机关三个司法主体,他们参加并主导着整个诉讼程序的进程。那么建功是由他们中的某一个机关承认,仍是由三个机关一起承认或是三个机关都有承认建功的权利呢?三个机关的责任不同,在诉讼程序中的效果不同,所以,由三个机关一起承认只能形成承认上的愈加紊乱而别无好处,故不能由三个机关一起承认。那么是否三个机关各自都有承认建功的权利呢?
在一般的案子中最早触摸案子的是侦办机关,也是最早进入诉讼程序的,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建功行为也必须由侦办机关在实践中查验现实。能够看出侦办机关在建功的承认上是存在优势的,可是,他也有其无法战胜的缺点。侦办机关在侦办中很或许发生先入为主的思维;也有或许为了掩盖自己在侦办中的过错或是过错,而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建功行为;大意的侦办机关也有或许将建功行为遗失。在没有一个杰出的监督体系下这是适当风险的,会形成侦办机关的不尽职,会对有建功体现的犯罪嫌疑人不公,更会放纵其他的犯罪过为。
审判机关是承认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终究的决议计划机关。看上去,审判机关作为承认建功的机关将是最为合理的。可是审判机关也有其无法战胜的缺点。建功体现多触及其他案子,审判机关在审判中不宜过多地考虑与本案无关的现实,避免在审判其他案子时先入为主。一起,在建功体现中有很多是侦办机关正在处理的案子,不或许在很短的时间内交于审判机关,而且在案子尚在侦办的过程中有些现实不宜过早的揭露。审判机关在审判案子时,是被要求及时审判,没有特殊情况是不允许超越审判时限,而且审判机关不能对未侦办终结,检察机关未提起诉讼的案子进行定性。为了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了案子能够及时审判,审判机关对建功体现不宜做实质性的检查。
笔者以为,承认建功的机关应该是以检察机关为主,公安机关以帮忙,由审判机关通过程序性检查做终究承认的三机关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成果。理由如下:
首要,检察机关与侦办机关的联络亲近,对侦办机关的作业情况也特别了解,一起检察机关依据法令的规则能够提早介入侦办机关的作业。这使检察机关在侦办机关初查建功时给予必定的协助,而且能够纠正侦办机关在对建功的初查过程中的不法或是违规的行为,确保对建功的开始承认合法、公平、公平,为检察机关对建功的实质性承认做充沛、杰出的预备。
其次,检察机关依法会对全案进行检查,此刻犯罪嫌疑人会由于案子现已进入检查起诉阶段,持续抗拒将会对自己在审判时晦气而会极力和检察机关协作,为减轻自己的罪过而做他们能够作到的全部。这时自首和建功便是他们的首选。检察机关会依据法令的规则对犯罪嫌疑人的建功行为进行全面的检查和剖析,以做到最为公平的承认。侦办机关以为有建功行为的,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全面的检查,以为不符合建功条件的,不予确以为建功,侦办机关或犯罪嫌疑人如有贰言,能够请求检察机关复议,由检察机关作出最终的承认;侦办机关在移交检查起诉时没有提出犯罪嫌疑人有建功行为,经检察机关的检查以为犯罪嫌疑人有建功行为或有建功的或许,能够直接承认建功或要求侦办机关补充侦办后作出是否存在建功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