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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递延纳税应如何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9 05:52

尽管,财税〔2013〕103号文件清晰了在年金缴付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请留意:只要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政策规则规范缴付的年金才干享用递延交税。其详细规范是: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越本企业上年度员工薪酬总额的1/12;事业单位缴费份额最高不超越本单位上年度缴费薪酬基数的8%;个人缴费份额不超越自己缴费薪酬计税基数的4%。其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薪酬计税基数为自己上一年度依照国家核算局规则列入总额核算的月均匀薪酬;工作年金个人缴费薪酬计税基数为员工岗位薪酬和薪级薪酬之和。员工薪酬超越员工工作地地点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薪酬计税基数。对超越规则规范缴付的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薪酬、薪水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在实践履行中,年金个人所得税的交税责任仍触及年金缴付和实践收取两个环节。
缴付环节税款核算
在此环节,首要应把握两点:一是年金个人缴费薪酬计税基数是否超越自己工作地地点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员工均匀薪酬的3倍;二是个人缴费份额是否超越自己缴费薪酬计税基数的4%。
事例:某企业2014年部分员工发放薪酬如下:A先生当月薪酬为3600元(含个人年金缴费180元),B先生当月薪酬为5000元(含个人年金缴费250元),C先生当月薪酬为13000元(含个人年金缴费650元)。该企业地点城市上年度在岗员工月均匀薪酬为4000元。A先生未到达个人所得税计税规范(3600-144-3500),在缴费环节不需要交税;B先生应交纳个人所得税(5000-200-3500)×3%=39(元);C先生应交纳个人所得税(13000-480-3500)×25%-1005=1250(元)。
在本案中,该企业对个人缴费均按自己薪酬5%的份额缴付,超越了国家规则的扣除规范。其间C先生当月缴费薪酬计税基数还超越了该城市上年度月均匀薪酬的3倍。因而,要对个人缴费超越的部分并入自己当月薪酬薪水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收取环节税款核算
在该环节,要针对三种不同景象采纳不同的税款核算办法。
榜首种景象:从2014年1月起,对个人到达国家规则的退休年龄后,按月收取的年金,全额依照薪酬、薪水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按年或按季收取的年金,应均匀分摊计入各月,依照薪酬、薪水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景象:对单位和个人在2014年1月1日前开端缴付年金缴费,从2014年1月1日后收取年金的,答应其从收取的年金中减除已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依照榜首种办法核算交税;在个人分期收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2013年末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悉数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交税所得额,就减计后的余额按规则计征个人所得税。
事例:D先生2014年1月1日前年金账户余额为27万元(已按原规则在缴费环节扣缴了个人所得税),2014年期末年金账户余额为30万元,D先生于2015年1月起退休并按月收取年金3000元。D先生每月应交纳个人所得税3000×(1-90%)×3%=9(元)(D先生2014年前后年金缴费金额占比分别为90%和10%)。假如D先生在2014年前缴付的年金缴费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则D先生每月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3000×10%-105=195(元)。
第三种景象:从2014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境久居或逝世(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收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答应收取人将一次性收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依照以上两种办法的规则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除上述特别原因外,则不答应采纳分摊的办法,而就一次性收取的总额,独自作为一个月的薪酬、薪水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留意: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议》,将个税免征额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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