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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08:40

为习惯资本市场开展实践的需求,依据《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严重财物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严重财物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42条作如下补充规则,作为第42条第二款:
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决同意的重整方案中触及公司严重财物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财物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洽谈确认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抉择,抉择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经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经过。相关股东应当逃避表决。
本规则自年月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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