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隐瞒真实情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00:59
【案情】2007年4月2日,某公司经过招聘,将李某招聘为该公司的职工。两边于2007年4月8日签定了劳作合同,合同约好李某的月薪为2000元,合同期限为3年。在2009年12月,公司得知李某在招聘时隐秘了其实在的结业校园及文凭,该公司遂决议告诉李某从2010年1月1日起革除与李某所签定的劳作合同。后该公司对李某2009年12月份的薪酬仅付出了一半。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赞同革除合同,但公司需对2009年12月份的公司全额付出,而且付出经济补偿 。【不合】关于该劳作合同是否有用,2009年12月份薪酬及经济补偿怎么付出,存在两种不赞同见:第一种观念以为,合同有用,公司应全额付出2009年12月份的薪酬而且付出李某的经济补偿。第二种观念以为,公司于李某签定的劳作合同无效,因在缔结合一起,李某违背了诚信准则,选用诈骗手法签定合同,至于2009年12月份的薪酬应该全额付出,但公司无需付出李某的经济补偿。【管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公司于李某签定的劳作合同无效。虽然两边所签定的劳作合同是无效的,但李某已付出劳作,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李某全额付出最终一个月的薪酬,经济补偿金与法无据,不该付出。首要,我国《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则:“下列劳作合同无效或许部分无效:(一)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二)用人单位革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扫除劳作者权力的;(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李某在与公司签定劳作合一起,成心隐秘本身的实在状况,虚报自己的实在文凭及结业院校,使用人单位发生过错的知道,做出过错的意思表明,李某的行为归于诈骗,违背了诚信准则,依据法令规则,李某与公司所签定的劳作合同应属无效。其次,《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劳作合同被承认无效,劳作者已付出劳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劳作报酬。”李某在公司上班确已付出了劳作,依据此条规则,用人单位应当全额付出李某2009年12月份的薪酬。最终,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劳作合同法》只在第四十六条规则了需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状况,而本案中,采纳诈骗手法缔结劳作合同并不归于受补偿状况,所以用人单位无须向李某付出经济补偿。作者:武宁县人民法院 盛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