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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辨借条真假 无法证实“假”签名被判还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18:50
一张金额为3400元的借单,看似一同简略的告贷胶葛,原、被告两边却为了证明该借单的真假争吵不休,被告为此两次向法院请求笔迹判定。12月9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假贷胶葛案进行了宣判,判定被告王某珍偿还原告李某文告贷3400元。
请求辨借单真假 无法证明“假”签名被判还款
告贷胶葛中,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依据规则,被告对已还款负有举证责任。
一张金额为3400元的借单,看似一同简略的告贷胶葛,原、被告两边却为了证明该借单的真假争吵不休,被告为此两次向法院请求笔迹判定。12月9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假贷胶葛案进行了宣判,判定被告王某珍偿还原告李某文告贷3400元。
原告李某文与被告王某珍因生意相识,后被告王某珍向原告李某文告贷3400元,于2012年11月10日向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3400元的借单,约好告贷在2012年年末还清。告贷到期后,原告屡次向被告催收该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诉讼中,被告王某珍辩称其未向原告借钱,借单上的签名及手印并非其自己所写及克制,且原告持有的借单是原告运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被告签字的成果,不是被告的实在意思表明,故两次请求对原告李某文供给的借单中“王某珍”签名及手印进行判定,法院依法托付判定组织对该签名及手印进行判定,但第一次判定因被告供给的判定资料缺乏被退回,第二判定因被告未交纳判定费又被退回。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王某珍向原告李某文告贷并出具借单,两边已构成民间假贷法律关系,被告依法应按约好期限实行还款责任,但其逾期未还,已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告贷,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撑。关于被告辩称的其未向原告借钱、借单上的签名及手印并非被告自己所写及克制的抗辩,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依据规则,被告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在提出对借单上的签名及克制手指印进行判定之后,未交判定费导致判定不能,视为被告抛弃相应的举证责任,故对被告的该抗辩定见不予支撑。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持有的借单,是原告运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被告签字的成果,不是被告的实在意思表明,借单应属无效的辩论定见,因其未供给充沛依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辩论定见亦不予采用。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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