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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00:56

上海承租旧式公房离婚切割十大问题
第一问:夫妻一起寓居的公房,什么情况下离婚后两边均可承租?
答:夫妻一起寓居的公房,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离婚后,两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联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离婚时,两边均为本单位员工的;
(三)一方婚前告贷出资建房获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一起归还告贷的;
(四)婚后一方或两边请求获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子拆迁而获得房子承租权的;
(六)夫妻两边单位出资联建或联合置办的共有房子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互换房子的;
(八)婚前两边均租有公房,婚后兼并互换房子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景象。
第二问:对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按照什么准则处理?
答:对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按照下列准则予以处理:
(一)照料抚育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两边在同等条件下,照料女方;
(三)照料残疾或日子困难的一方;
(四)照料无过错一方。
第三问:对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答:对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恰当的经济补偿。
第四问: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离隔分室寓居运用的,可否由两边别离租住?
答: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离隔分室寓居运用的,可由两边别离租住;对能够另调房子别离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处理住宅的,可予允许。
第五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寓居?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处理住宅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停或判定其暂时寓居,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越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子租金等额的运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六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怎么处理?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担负才能,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协助。
第七问:在调整和改变单位自管房子租借联系时,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赞同?
答:人民法院在调整和改变单位自管房子(包含单位托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子)的租借联系时,一般应寻求自管房单位的定见。经调停或判定改变房子租借联系的,承租人应按照有关规则处理房子改变登记手续。
第八问:对夫妻两边一起出资而获得“部分产权”的房子,应怎么处理?
答:对夫妻一起出资而获得“部分产权”的房子,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回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子“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子产权的份额,按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同类住宅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第九问:对夫妻两边均争房子“部分产权”的,可否采纳竞价方法处理?
答:对夫妻两边均争房子“部分产权”的,如两边赞同或许两边经济、住宅条件根本相同,可采纳竞价方法处理。
第十问:离婚诉讼中,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由爸爸妈妈承租,婚后以夫妻一起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其公房运用权自身蕴涵的价值怎么归属和处理?
答:依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则,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一起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子为夫妻一起一切。但,从上海的实际情况动身,因为公房运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法上市买卖,具有必定的交换价值。因而,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以一起财产出资将原有公房的运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切割该房子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运用权价值,也有失公允,对此咱们以为实践中可区别下列景象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根据福利方针分配获得,婚后以一起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因为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运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切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运用权的交换价值独自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运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付出对价获得的,婚后又以一起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切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获得原公房运用权时所付出对价部分确定为其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一切,产权房的剩下部分价值按一起财产切割;
3、关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爸爸妈妈承租、婚后又以一起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运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则,推定为爸爸妈妈对夫妻两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一起财产切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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