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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02:57
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建立之后实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清晰必定地回绝实行合同或以其本身行为或客观现实预示其将不实行或不能实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它是英美法独有的准则。预期违约在传统英美法系统中形成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状。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合理理由,清晰必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标明他将在实行期限到来时不实行合同或不能实行合同。 
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应具有如下条件: 
1.合同有必要合法有用。假如当事人两边缔结的合同不具有这一要件,就不能发生当事人两边所希望的成果,也无所谓“违约”问题。 
2.明示预期违约的提出有必要在合同有用建立后,到合同实行期届至前这段时间内。 
3.明示预期违约有必要清晰必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标明。清晰的意思标明,标明预期违约方的预期违约目的是清晰的,而不是含糊不清的。假如他只是标明缺少付出才能、经济困难或不甘愿实行,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必定的意思标明标明这种标明是终究的标明。 
4.有必要标明不实行合同的首要职责。预期违约方标明不实行合同的首要职责,既可是口头的,也可所以书面的。 
5.明示预期违约无合理理由。这儿所指的无合理理由指的是预期违约方没有免责事由,而不是指预期违约方有差错。 
笔者以为,一般来讲,下列理由归于合理理由①: 
(1)债款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如债权人已构成违约等; 
(2)合同具有无效的要素,债款人要求宣告合同无效; 
(3)债款人因合同具有显失公正、严峻误解等原因此享有撤销权; 
(4)合同联系自始不存在或条件不成果,如一方误以为合同已建立,实际上由于两边没有达成协议,因此不建立; 
(5)债款人享有抗辩权,如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起实行抗辩权等。 
需求指出的是,关于债款人能够实行,无合理理由预期清晰标明拒不实行的状况,学者们共同以为归于明示预期违约的调整规模;可是关于无合理理由,但却预期清晰标明实行不能的状况,是否归于明示预期违约的规模,却不无争议。笔者以为,导致预期不能实行的原因许多,假如其理由是合理的,如因不可抗力、严峻误解、诈骗等原因所形成的,那么此种预期不能实行没有合理的理由,也就是说预期违约方无免责事由,债权人的权益遭到不合法危害,此种预期不能实行就归于明示预期违约的领域,以便于对债权人供给充沛的法令救助。有的学者以为,预期违约须以违约方片面上有差错为其构成要件。笔者以为,这种观念是欠妥的,由于在一些合同联系中,债款人片面上虽没有差错,但仍应负违约职责,即无差错职责。所谓无差错职责是仅依债款未彻底、精确得到实行这一现实,不考虑债款人实际上有无片面差错,即可责成债款人补偿债款不实行所形成的丢失的准则。 
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实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根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将在实行期到来时,将不实行或不能实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供给必要的实行担保。一般以为,默示预期违约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合同有必要合法有用。 
(2)一方当事人的预见有必要在合同有用建立后至另一方当事人实行期届满前这段时间内。 
(3)预见的内容有必要是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实行合同的首要职责。 
(4)一方当事人的预见有必要是合理的。 
关于合理的规范,美国《一致商法典》和《合同条约》规矩得不尽相同。《一致商法典》第2—609条规矩:“有合理的理由以为对方不能正常履约”。所提出的理由是否合理“应根据商业规范来确认”。这是一条弹性比较大的条款,是美国几百年来市场经济、商业交易规矩以及信誉准则高度发达的成果。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刚刚起步,商业交易规矩还没有很好建立,信誉准则才刚萌发,在此状况下,如照抄英美法“合理理由”规范,在我国必定行不通。《条约》第71条规矩:“①假如缔结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明显将不实行其大部分职责,一方当事人能够间断实行职责;(a)他实行职责的才能或他的信誉有严峻缺点;或(b)他在预备实行合同或实行合同中的行为。②假如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曾经已将货品发运,他能够阻挠将货品交给买方,即便买方持有其有权取得货品的单据;③间断实行职责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品发运前仍是发运后,都有必要当即告诉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其下职责供给充沛的确保,则其有必要持续实行职责。”笔者以为,《合同条约》的规矩是可行的,这是由于其规矩了三个客观规范。尽管规范的判别人是债权人,不免掺杂其片面成份,但这儿用了“明显”、“严峻”等限定词来约束当事人的片面成分,且假如债款人及时供给充沛的履约确保,债权人仍应康复履约,所以《合同条约》的规矩充沛考虑了对合同两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具有可操作性,是值得咱们学习的。 
(5)对方没有清晰标明其将来不会或不能实行。 
(6)被要求供给履约确保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供给充沛的确保。 
这儿所说的“确保”,指的广义上的确保,不一定有必要是物保或人保,只要是足以使债权人消除对债款人有或许违约的疑虑的任何确保,都是充沛确保。一项确保是否充沛应由债权人自己决议,即便别人以为该确保是不充沛的,但债权人以为现已充沛,则应以为现已满足,法令不该多加干涉。假如债款人供给的确保,在一般人看来现已满足,而债权人向债款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债款人应有权予以回绝。履约确保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以书面办法做出。关于这个合理的期限,笔者以为,由法令规矩一个最长期限是比较可行的,它有助于削减纷争,促进争议赶快处理。 
(7)默示预期违约方片面上有差错。 
这一构成要件显现了默示预期违约的局限性,它把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与职责的构成要件混淆,即默示预期违约就意味着要承当职责。它们所讲的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实际上是承当默示预期违约职责的要件,这种执行默示预期违约职责的办法归于一步到位式的,它把两种杂乱的问题搅在一起,晦气于分清和阐明问题,更重要的是,它把不该承当职责的景象扫除出了默示预期违约的规模,这样,在一方当事人片面上无差错但在将来的确不能或不会履约的场合,另一方当事人就不能选用默示预期违约规矩以求救助,这明显是晦气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由于在这种状况下,债权人只能听任对他晦气的景象的开展,而不能在实行期届至前从合同联系中脱节出来,以减轻丢失,所以以片面差错为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是有违效益准则的。笔者以为,不该将片面差错作为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对此问题的处理办法应分两步走,首要确认是否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其次才为是否构成职责。判别默示预期违约所根据的只能是客观状况,即客观上是否有不能或不会实行合同的或许,至于片面上是否有差错只能触及是否承当职责及怎么承当职责的问题,这种知道有利于辩明问题,一起也符合效益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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