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组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行为是否征收契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22:09【问题】:我企业在公司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子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行为是否征收契税?
【答】:国税函[2008]514号文件规则: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方针有关问题解说的告诉》(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则,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子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出资主体内部财物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接受母公司土地、房子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提示:原财税[2003]184号规则:经国务院同意施行债务转股权的企业,对债务转股权后新建立的公司接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子权属,免征契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财物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作的土地、房子权属搬运,不征收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出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子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国税函[2006]844号对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则的“同一出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联系,以及同一自然人建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建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联系。本次再进一步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