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纠纷一审代理词和二审答辩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16:41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深圳市某实业公司托付某置业公司进行房屋买卖,托付权限为:开辟客户,帮忙签约。但详细签约、收款仍由实业公司担任。置业公司承受托付后,乱用署理权,私行与几百名购房人签定认购书并承受首付款,实业公司得知后回绝与购房人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导致很多购房人将实业公司和置业公司作为一起被告申述。
自己全程承受实业公司的托付全程署理了该案的一二审,法院断定由置业公司承当悉数职责,购房人承当部分职责,现将一二审署理词和争辩状与我们同享。
署理定见(一审)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除我司向法院递送的《争辩定见》及《弥补争辩定见》外,结合本案详细庭审状况及原告方首要争辩观念,我司弥补如下署理定见:
一、我司没有赋予深圳市B置业参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
“特别署理权”, B无权署理我司签定房地产认购书,故房地产认购书归于没有建立的合同。
根据我司与B签定的《“某物业”出售署理合同》第六之规则“甲
方担任审阅、签定认购书、弥补协议、房地产买卖合同、收订金呵楼款,开具收款收据和发票、处理银行按揭和房产证作业,乙方需合作甲方上述作业”,可知我司并没有就影响我司严重实体权力的事项赋予其特别署理权,根据《“某物业”出售署理合同》的内容能够看出,我司赋予B的署理权限是出售策划、宣扬及一些帮忙性作业的一般署理权限。
原告以为我司与B构成隐名署理联系(当然我司并不供认原告之观念,参
见“《弥补争辩定见》一”),就以为B与原告签定的认购书的效能应由我司承当,正是混杂了“署理商” 与“署理权限”的概念。所以B在没有缔约、收款权限的状况下跟原告签定的认购书天然无效。
从合同自身的视点看:(1)合同的缔结有必要是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洽谈、达到一致定见的进程。本案中我司并未与原告有任何洽谈;(2)《认购书》没有我司签字盖章;(3)《认购书》第六条规则:“本认购书自买卖双方签定时收效,本认购书一式肆份,买方执一份,卖方执一份,署理组织执壹份。”从规则能够看出:认购书需求买卖双方签定时才干收效,而且卖方应执贰份,可从本案的实际状况来看:该认购书纯属原告和B暗里签定,卖方既没有盖章,过后原告和B也没有向卖方交给两份合同,明显属歹意行为,故认购书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