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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要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11:15
代位承继是和本位承继相对应的一种方法,是一种特别的承继权。代位承继的发作除了要满意相关的要求以外,还需要根据必定的法令程序处理。作为一种特别的遗产承继方法,那么,代位承继权的条件是什么?接下因由听讼网小编为您回答。
一、代位承继的条件
1、被代位人有必要先于被承继人逝世。这既是我国代位承继建立的首要条件和专一原因,也是其与转承继的重要差异之一。
2、先逝世的被代位人,有必要是被承继人的子女,其他承继人如被承继人的爱人、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等先于被承继人逝世不发作代位承继。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规模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则,被代位人包含被承继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承继人的规模是子女、爸爸妈妈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规模扩及子女、爸爸妈妈、兄弟姐妹和祖爸爸妈妈。与这些国家比较,我国规则的被代位人的规模最窄,这与承继立法缩小承继人规模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3、代位承继人有必要是被代位人的后辈直系血亲。各国法令均规则,代位承继只能是被代位承继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老一辈血亲均无权代位承继。准则上代位承继人没有代数约束。我国承继法》第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最高人民法院在遵循执行承继法的定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承继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不受辈分约束。
4、被代位人生前有必要享有承继权,如被代位承继人根据法定事由损失承继权,则连带引起代位承继权的消除。最高人民法院在《遵循的定见》第28条指出:“承继人损失承继权的,其后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承继。”
5、代位承继只适用于法定承继,在遗言承继中不适用。亦即只要被代位承继人的法定承继权才干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言承继权,则该遗言会因先于被承继人逝世而失效,此刻不发作代位承继。
6、代位承继人不管人数多少,准则上只能承继被代位承继人有权承继的比例。
二、代为承继的规模
代位承继人一般应该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这是代位承继的一个准则。在这个问题上,各国的规则是共同的,但也有单个破例,如韩国民法规则,妻子可代亡夫承继公婆的产业。值得注意的是,代位承继人有必要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但不必定是被承继人的直系卑亲属。实际上,在大多数国家,代位承继人的规模大大超出了被承继人直系卑亲属的规模。例如,供认爸爸妈妈或兄弟姐妹可以作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承继人的规模就扩及到侄子女、甥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供认祖爸爸妈妈为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承继人的规模就扩及到叔、伯、姑、舅、姨及其直系卑亲属。代位承继准则上不受代数约束,但根据立法方针上的理由,也可以对其加以约束。如日本民法本来规则,兄弟姐妹的直系卑亲属作为代位承继人不受代数约束,后来这一规则遭到人们的广泛批判,以为这样会使那些与被承继人既无亲情又无生活上的依靠搀扶联系的人成为承继人,而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而,1981年修改后的民法,将代位承继人限于被承继人的直系卑亲属和兄弟姐妹的子女。这反映了承继立法注重亲情和生活上的相互搀扶联系。对承继权的影响以致决定作用,也反映了缩小承继人规模的立法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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