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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少妻”闹离婚争房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23:29

荆楚网音讯(楚天金报)一对再婚的“老夫少妻”婚姻走到止境,房子拆迁款的切割成为争议焦点。记者昨悉,硚口区法院判定,张华与周丽离婚后,拆迁款一人一半。2001年,经人介绍,50岁出面的张华知道了比他小20岁的周丽。其时,张华现已与前妻离婚,而周丽的生机招引了张华,两人逐步走到一同。一年后,张华与周丽处理了断婚登记手续。但因年纪距离较大,两人婚后经常因小事发作争持。2009年末,周丽决议与张华分手,遂向法院申述离婚。但在房产切割上,两边产生了不合。本来,婚后,张华和周丽寓居在张华单位所分配的房子里。2003年,张华购买了该房子的寓居权。2008年,该房子拆迁,拆迁公司付出张华近15万元房子拆迁补偿款。离婚时,周丽提出此房子应属夫妻二人一起产业,要求张华给自己一半的房款8万元。但张华以为,房子是单位分给自己的,他只愿意给周丽4万元钱。近来,法院审理后以为,因为张华和周丽观念、性情、喜好相差甚远,对家庭生活的知道不同,夫妻关系难以持续保持,遂判定离婚。但张华和周丽成婚时,两边未对该房子相关事项进行洽谈和婚前产业公证等,即对婚前产业未作任何界定;按照我国相关法令规定,两人婚后一起寓居的房子应视为夫妻共有产业,因而,该房子的拆迁补偿款近15万元,两边有相等的处理权,遂作出如上判定。(文中当事人系化名)(记者王璐通讯员公明)“公房”转“私房”产权怎么定昨日,湖北今日律师事务所曾能武律师表明,此案的争议在于,公产房转私产房是否算夫妻共有产业。曾律师以为,关于“公房”而言,寓居者享有的是承租权或寓居权而非所有权。此案中,张华和周丽是在婚后购买的该套单位住宅,房子特点由“公”转“私”。在对该房子没有约好和公证的情况下,两人一起享有房子所有权。依据法令,两人离婚时,拆迁补偿款也应按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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