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一些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23:55
稳妥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投保人负有付出稳妥费的职责,一起享有稳妥补偿的权力,稳妥人享有收取稳妥费的权力,并负有承当稳妥合同约好的稳妥职责的职责。稳妥合同中的稳妥费,在产业稳妥合同和人身稳妥合同中有所不同。
产业稳妥合同中,投保人付出稳妥费不是合同收效的前提条件。稳妥合同建立后,稳妥人依照合同约好承当稳妥职责,而不管投保人是否交纳稳妥费。因而,在产业稳妥合同中稳妥费成为稳妥人的既得债务。在投保人没有按约好付出稳妥费的情况下,稳妥人当然能够经过诉讼的方法恳求被稳妥人付出。人身稳妥合同则与此不同。
榜首,关于人身稳妥合同,本法规则投保人于合同建立后,能够向稳妥人一次性付出稳妥费,也能够依照合同约好分期付出稳妥费。合同约好分期付出稳妥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建立时付出首期稳妥费,并应当如期付出其他各期的稳妥费。因而,付出首期稳妥费一般被认为是人身稳妥合同的收效条件,人身稳妥合同的稳妥人于投保人付出首期稳妥费后才承当稳妥职责。
第二,因为人身稳妥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较长,要求投保人按合同约好继续不断地付出稳妥费,对投保人来说也会有必定困难。特别是寿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质,投保人身险仅仅投保人的一种出资选择,也应当答应投保人抛弃这种出资方法。所以本法规则,投保人超越规则的期限六十日未付出当期稳妥费的,合同效能间断,或许由稳妥人依照合同约好的条件削减稳妥金额。自合同效能间断之日起二年内两边未达成协议的,稳妥人有权免除合同。即稳妥费付出与否,只影响稳妥合同的效能。假如投保人不按约好付出稳妥费,终究成果只能导致稳妥合同的免除,稳妥人不再承当稳妥职责,而不会在投保人与稳妥人之间构成债务债务联系。
根据以上两点,人身稳妥合同的稳妥人不能强制投保人实行付出稳妥费的职责,即本条规则的稳妥人对人身稳妥的稳妥费不得以诉讼方法恳求投保人付出。
产业稳妥合同中,投保人付出稳妥费不是合同收效的前提条件。稳妥合同建立后,稳妥人依照合同约好承当稳妥职责,而不管投保人是否交纳稳妥费。因而,在产业稳妥合同中稳妥费成为稳妥人的既得债务。在投保人没有按约好付出稳妥费的情况下,稳妥人当然能够经过诉讼的方法恳求被稳妥人付出。人身稳妥合同则与此不同。
榜首,关于人身稳妥合同,本法规则投保人于合同建立后,能够向稳妥人一次性付出稳妥费,也能够依照合同约好分期付出稳妥费。合同约好分期付出稳妥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建立时付出首期稳妥费,并应当如期付出其他各期的稳妥费。因而,付出首期稳妥费一般被认为是人身稳妥合同的收效条件,人身稳妥合同的稳妥人于投保人付出首期稳妥费后才承当稳妥职责。
第二,因为人身稳妥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较长,要求投保人按合同约好继续不断地付出稳妥费,对投保人来说也会有必定困难。特别是寿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质,投保人身险仅仅投保人的一种出资选择,也应当答应投保人抛弃这种出资方法。所以本法规则,投保人超越规则的期限六十日未付出当期稳妥费的,合同效能间断,或许由稳妥人依照合同约好的条件削减稳妥金额。自合同效能间断之日起二年内两边未达成协议的,稳妥人有权免除合同。即稳妥费付出与否,只影响稳妥合同的效能。假如投保人不按约好付出稳妥费,终究成果只能导致稳妥合同的免除,稳妥人不再承当稳妥职责,而不会在投保人与稳妥人之间构成债务债务联系。
根据以上两点,人身稳妥合同的稳妥人不能强制投保人实行付出稳妥费的职责,即本条规则的稳妥人对人身稳妥的稳妥费不得以诉讼方法恳求投保人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