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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行为有哪些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11:45
试论侵吞罪的行为要件
侵吞罪是一种重要的侵财性违法,理论界关于侵吞罪过为构成的研讨存在较多空白与不足之处。笔者依据违法要件理论证明了侵吞罪的行为构成,以为侵吞罪归于纯粹的不作为犯,其违法行为只要不作为一种形状,只包含刑法条文中所述的“拒不交还”或“拒不交出”。行为人因代管而占有别人资产的行为、因拾获、发现而占有别人忘记物或许埋藏物的实际都仅仅对本罪过为人的作为责任来历的限制性规则罢了。它们自身并非本罪违法行为的组成部分。实际上,本罪的行为构成中也没有“不合法占为己有”这样一个独立的实际存在的行为,它在本罪中仅仅违法人的片面毅力要素罢了。
侵吞罪是一类陈旧的传统型侵略产业一切权的违法。世界各国的刑法对侵吞违法都有必定的反映或清晰的规则。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共规则了(一般)侵吞罪、职务侵吞罪、贪污罪等三种侵吞产业违法,三者在违法构成的主体、客体、管观方面等要件上存在很大差异。限于篇幅,本文仅就(一般)侵吞罪进行一些讨论。
近年来,在我国刑法理论罪大多数有关新刑法的教材和论著对侵吞罪的问题都有触及。但从总体上看,对侵吞罪的研讨尚有较多的空白或疑点。明显,刑法理论对侵吞罪的这种研讨状况远远不能满意司法实践中科学确定和处置侵吞罪的迫切需要。鉴于此,笔者在开始学习了违法构成理论的基础上,经过自己的独立思考,对侵吞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提出了一些或许并不很老练的观念,以求教于各位。
我国现行刑法对侵吞罪的规则见于其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不合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置金。将别人的忘记物或许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则处理。本条罪,通知的才处理。依照我国通行的违法构成要件理论,本罪的客体为公私产业一切权,主体为年满16周岁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片面方面为成心,以不合法占为己有为意图,这些都是没有争议的。但是笔者对大多数刑法学者对本罪客观方面行为要件的界定持不同观念。比方,有学者以为侵吞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合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该行为包含两方面,一是将他的资产占为己有,二是拒不交还或拒不交出,笔者所查阅到的其他一些刑法专著也根本持相似观念。而笔者以为,侵吞罪的违法行为仅包含刑法条文所述的拒不交还或拒不交出两种景象,只要不作为一种形状。侵吞罪在刑法理论中归于只能由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构成的纯粹的不作为犯,刑法条文中所触及的因代为保管而占有别人资产的行为及因拾获、发现而占有别人忘记物或许埋藏物的实际并非本罪违法行为的组成部分,不归于刑法的点评目标。详细论述如下:
首要,将本罪的违法行为限定为拒不交还或拒不交出两种不作为形状,而把因代为保管而占有别人资产的行为及拾获、发现而占有别人忘记物或埋藏物的实际排挤在外是完全符合通行的违法构成要件理论的。依照该理论,在不作为违法中,行为人的作为责任的来历有如下几种状况:1、法令明文规则的作为责任。这种作为责任是由其他法令规则而被刑法所认可的,因而这儿的法令规则既指其他法令的规则,又指刑法的规则,具有法令规则的双重性。2、职务或事务所要求的作为责任。如医师救助患者、消防队员救活等。3、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作为责任。即由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峻危害的风险状况,而发作的该行为人采纳活跃行为阻挠危害成果发作的责任。4、依据法令行为(包含合同行为和自愿行为两种)而出产的作为责任。在本罪中存在的便是上述第4种、第1种状况。
详细而言,假如行为人代管别人资产是依据资产一切人的托付而为之,即可确定两边间存在着合同联系,那么此行为属合同行为,其交还责任便是依据此合同行为而发作的合同责任,如合同法第377条对保管合同所作的规则,保管期间届满或许寄存人提早收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假如行为人的代管不是依据资产一切人的托付,而是自己自动为之,则其行为归于自愿行为-适当于民法中的无因办理行为,依照民法理论对无因办理行为的界定,行为人在有权取得产业一切人补偿的一起,也负有交还资产的责任;假如行为人是因发现、拾获而占有别人忘记物或许埋藏物的,依据民法理论,这归于一种直接导致民事法令联系发作的实际(实际行为),而不合法令行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则,一切人不明的埋藏物、躲藏物归国家一切。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许个人给予表彰或许奖赏。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许分开的养殖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而而出的费用由失主归还。这种状况能够被确定为依据法令的明文规则直接发作的“交出”的作为责任。在这儿咱们还能够注意到,由于上述前二种法令行为缺少违法行为一切必要具有的片面恶性,而第三种状况作为一种单纯的法令实际不触及发现人、拾获人的片面毅力,所以都不或许成为侵吞罪违法行为的组成部分。这也正是侵吞罪与其他侵略产业违法的实质差异地点。咱们能够试想一下,假如行为人是在不合法占有的片面毅力分配下去施行所谓代管别人的资产的行为,那么他构成的就不是侵吞罪,而是诈骗罪、盗窃罪了。然后面的拒不交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在这些违法中仅仅归于过后的不行罚行为罢了。
其次,要进一步建立笔者上面的观念,还有必要处理怎么了解刑法条文中所述“不合法占为己有”的问题。笔者以为,不合法占为己有在本罪中仅仅归于违法片面方面构成要件的内容,即归于本罪的违法意图,而并不是本罪违法行为的一部分。由于经过剖析咱们能够发现,除了行为人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及发作其作为责任的先行行为,在本罪所能触及到的一切行为中,咱们无法找到这样一个实际存在着的以不合法占有为己有为内容的独立的行为。实际上,它仅仅分配行为人拒不交还或拒不交出违法行为的片面毅力要素罢了。它发作内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之后,经过而且只能经过拒不交还或拒不交出的违法行为表现出来。至于适当一部分刑法论著中对此所持的不同观念,即把行为人拘留、躲藏、搬运别人资产的行为或对别人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都视为所谓不合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笔者以为,其错误之处就在于没能正确掌握区分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实质标准。这也正是笔者下面即将打开讨论的问题。
有人在给不作为犯下界说时,以为作为是行为人的活跃行为,而不作为是行为人的消沉行为。其实,从严厉界说的视点来讲,这是不精确的,由于活跃与消沉意思含糊,用于法令概念的界说缺少其应有的清晰性。到底是从行为外观看消沉仍是说行为人的片面动机消沉,并不清楚。假如说从表面上看行为人对其所应施行的行为抱消沉态度,这倒能够了解,假如说行为人的片面动机方面消沉,则是过于武断了。实际上有些不作为犯者的作案动机并不比施行作为犯更为消沉。例如,一个用不加水的办法故意使锅炉爆破的罪犯,其片面希望就未必不及一个在锅炉里放炸药包的罪犯激烈。而笔者以为,正如一部分刑法学者所言,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分标准不是所谓的动与静的差异或活跃与消沉的差异,而是与是否实行特定的法令责任相联系的。只要严厉遵从这一标准,咱们才干精确地区分作为犯与不作为犯。按此标准,咱们能够做如下分类:
(1)作为犯-违背禁止性标准的违法
(2)不作为犯 纯粹不作为犯-违背指令性标准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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