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务人免除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00:38
关于债款人免除权的问题,咱们举个事例来详细阐明:某市隆兴公司于1998年8月与陕西白水县某果品公司签定苹果购销合同。两边约好:由果品公司供应隆兴公司优质红富士苹果1.5万公斤,交货时刻为10月底。合同签定后隆兴公司付出定金1万元。10月初,果品公司以信函的方法屡次与隆兴公司联络,其信函均被邮电部分以“查无此单位”为由退回,打电话也联络不上。为了实在实行合同,果品公司10月底租车将货运往某市为隆兴公司送货。货到该地后,果品公司业务员按合同中留下的地址找到隆兴公司地点地,经问询得知,该公司属本市政法机关开办的经济实体,依据国家有关规则已与本市别的一家公司兼并,详细工作地址及联络电话无从查起。果品公司业务员在得到该市公证机关答应后,将苹果就地贱价出售。1999年1月,果品公司忽然接到原隆兴公司业务员发来的电报,要求果品公司速将1.5万公斤优质红富士苹果送到该市。果品公司将实际情况奉告隆兴公司。隆兴公司要求果品公司返还定金,并补偿因而形成的丢失。两边因而发作纠纷,果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债款人免除权解析:
本案中,果品公司在征得某市公证机关的赞同,将苹果就地出售的做法,《合同法》中称之为提存。
所谓提存,是指债款人无合理理由回绝受领或许不能受领,或许债款人无过错而不能确知债款人的,或许债款人损失民事行为能力、逝世而未确认监护人或承继人时,债款人可将清偿标的物交与有关部分保存以消除债的行为。
债款、债款联络的标的物一经提存就发作法令效力,依据《合同法》的规则,这种法令效力表现在:
从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提存之日起,债款人与原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络消除,即债款人免除了持续向债款人实行债款的责任,债款人只能向提存物的保管人提出给付的恳求,不得再向原债款人提出。
从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提存之间起,标的物灭失毁损危险由债款人承当,原债款人不再承当此项责任。
从标的物交给提存之日起,债款人应担任付出提存人的保管费,假如标的物现已拍卖,债款人还要担任付出拍卖费。
本事例中,果品公司在与隆兴公司联络不上的情况下,经公证机关答应将苹果就地处理的作法,是否契合法令规则呢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对提存的条件作了详细规则:
债款人无合理理由回绝受领。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这不只意味着债款人应当按照约好实行债款,并且也意味着债款人在债款人按照约好实行债款时,应当承受、收取该债款的标的物。假如债款人回绝受领标的物,债款人就难以实行债款。因而,在债款人实行其债款时,债款人无合理理由却不予受领的,债款人能够将标的物提存。在我国,现在的提存部分为公证机关。
债款人下落不明。债款人实行债款,应当由债款人承受其实行。假如债款人下落不明,债款人就失去了实行的受领人,即便他恰当实行,也会因无受领人受领而达不到合同实行的意图。因而,不管何种原因致使债款人下落不明的,债款人都能够将标的物提存。
债款人逝世未确认承继人,或许损失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确认监护人。债款人逝世今后,其债款应当由其承继人依法承继。假如债款人逝世今后,因各种原因致使承继人在债款人按照法令规则或许约好实行其债款时还没有确认的,债款人也就失去了其实行的受领人,难以实行债款。因而,债款人逝世后没有确认承继人的,债款人能够将标的物提存。
法令规则的其他景象。此为一弹性条件,其规模应以有关法令明确规则者为限。
《合同法》第一百条还规则:假如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许提存费用过高,那么,债款人能够依法拍卖或许变卖标的物,将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所得的价款提存。
依据以上剖析,结合《合同法》第七十条:“债款人分立、兼并或许改变居处没有告诉债款人,致使实行债款发作困难的,债款人能够间断实行或许将标的物提存”的规则,本事例中,在债款人隆兴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兼并后,没有及时告诉债款人果品公司,果品公司送货到隆兴公司地点市,并经多方打听后与其联络不上的情况下,将合同中的标的物苹果就地出售的行为是合理的、合法的,隆兴公司的要求没有法令依据。
关于债款人免除权解析:
本案中,果品公司在征得某市公证机关的赞同,将苹果就地出售的做法,《合同法》中称之为提存。
所谓提存,是指债款人无合理理由回绝受领或许不能受领,或许债款人无过错而不能确知债款人的,或许债款人损失民事行为能力、逝世而未确认监护人或承继人时,债款人可将清偿标的物交与有关部分保存以消除债的行为。
债款、债款联络的标的物一经提存就发作法令效力,依据《合同法》的规则,这种法令效力表现在:
从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提存之日起,债款人与原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络消除,即债款人免除了持续向债款人实行债款的责任,债款人只能向提存物的保管人提出给付的恳求,不得再向原债款人提出。
从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提存之间起,标的物灭失毁损危险由债款人承当,原债款人不再承当此项责任。
从标的物交给提存之日起,债款人应担任付出提存人的保管费,假如标的物现已拍卖,债款人还要担任付出拍卖费。
本事例中,果品公司在与隆兴公司联络不上的情况下,经公证机关答应将苹果就地处理的作法,是否契合法令规则呢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对提存的条件作了详细规则:
债款人无合理理由回绝受领。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这不只意味着债款人应当按照约好实行债款,并且也意味着债款人在债款人按照约好实行债款时,应当承受、收取该债款的标的物。假如债款人回绝受领标的物,债款人就难以实行债款。因而,在债款人实行其债款时,债款人无合理理由却不予受领的,债款人能够将标的物提存。在我国,现在的提存部分为公证机关。
债款人下落不明。债款人实行债款,应当由债款人承受其实行。假如债款人下落不明,债款人就失去了实行的受领人,即便他恰当实行,也会因无受领人受领而达不到合同实行的意图。因而,不管何种原因致使债款人下落不明的,债款人都能够将标的物提存。
债款人逝世未确认承继人,或许损失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确认监护人。债款人逝世今后,其债款应当由其承继人依法承继。假如债款人逝世今后,因各种原因致使承继人在债款人按照法令规则或许约好实行其债款时还没有确认的,债款人也就失去了其实行的受领人,难以实行债款。因而,债款人逝世后没有确认承继人的,债款人能够将标的物提存。
法令规则的其他景象。此为一弹性条件,其规模应以有关法令明确规则者为限。
《合同法》第一百条还规则:假如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许提存费用过高,那么,债款人能够依法拍卖或许变卖标的物,将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所得的价款提存。
依据以上剖析,结合《合同法》第七十条:“债款人分立、兼并或许改变居处没有告诉债款人,致使实行债款发作困难的,债款人能够间断实行或许将标的物提存”的规则,本事例中,在债款人隆兴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兼并后,没有及时告诉债款人果品公司,果品公司送货到隆兴公司地点市,并经多方打听后与其联络不上的情况下,将合同中的标的物苹果就地出售的行为是合理的、合法的,隆兴公司的要求没有法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