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汽车抵押登记部门的相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20:11
详解产品轿车典当挂号部分
近年来轿车出售市场火爆,成交量迅猛上升,但不少轿车经销商一度堕入活动资金不足的窘境,并已直接限制轿车出售职业的展开;而用产品轿车典当借款则是处理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此举不仅能协助经销商处理当务之急,还能拓宽金融机构的借款事务,促进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
现在,国内许多地方现已展开了产品轿车典当借款的事务,但其间还有不少问题亟待标准,典当挂号部分也是其间一个问题。 轿车作为交通运输工具,在我国一向作为需求挂号的特别动产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则:“国家对机动车实施挂号准则。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挂号后,方可上路途行进”,公安部也发布了《机动车挂号规则》,对机动车挂号作出具体规则。 产品轿车是指经销商买断、未实行轿车车牌挂号手续,而且没有出售出去的车辆。
对产品轿车典当,应当到何部分处理典当挂号手续,存在争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以航空器、船只、车辆典当的,为运输工具的挂号部分”的规则,并不适用于产品轿车,由于产品轿车没有在运输工具挂号部分处理入户手续,无法经过机动车挂号证书等权力凭据处理典当挂号。 有人以为,产品轿车不归于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则典当挂号部分的产业,因而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则,产品轿车的典当挂号部分应为典当人所在地的公证部分。听讼网小编不同意上述观念。轿车在我国作为特别动产对待,这是没有争议的。产品轿车也归于动产,这也应当归于没有争议的问题。关键是,产品轿车作为动产与已挂号的轿车作为特别动产存在差异,也便是已挂号的轿车归于特别动产,未经挂号的产品轿车应当归于一般动产,与企业的桌椅、电脑等动产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因而产品轿车归于企业的动产。 因而,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则“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典当的,为产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分”,产品轿车典当应当向产品轿车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处理典当物挂号手续。
近年来轿车出售市场火爆,成交量迅猛上升,但不少轿车经销商一度堕入活动资金不足的窘境,并已直接限制轿车出售职业的展开;而用产品轿车典当借款则是处理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此举不仅能协助经销商处理当务之急,还能拓宽金融机构的借款事务,促进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
现在,国内许多地方现已展开了产品轿车典当借款的事务,但其间还有不少问题亟待标准,典当挂号部分也是其间一个问题。 轿车作为交通运输工具,在我国一向作为需求挂号的特别动产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则:“国家对机动车实施挂号准则。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挂号后,方可上路途行进”,公安部也发布了《机动车挂号规则》,对机动车挂号作出具体规则。 产品轿车是指经销商买断、未实行轿车车牌挂号手续,而且没有出售出去的车辆。
对产品轿车典当,应当到何部分处理典当挂号手续,存在争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以航空器、船只、车辆典当的,为运输工具的挂号部分”的规则,并不适用于产品轿车,由于产品轿车没有在运输工具挂号部分处理入户手续,无法经过机动车挂号证书等权力凭据处理典当挂号。 有人以为,产品轿车不归于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则典当挂号部分的产业,因而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则,产品轿车的典当挂号部分应为典当人所在地的公证部分。听讼网小编不同意上述观念。轿车在我国作为特别动产对待,这是没有争议的。产品轿车也归于动产,这也应当归于没有争议的问题。关键是,产品轿车作为动产与已挂号的轿车作为特别动产存在差异,也便是已挂号的轿车归于特别动产,未经挂号的产品轿车应当归于一般动产,与企业的桌椅、电脑等动产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因而产品轿车归于企业的动产。 因而,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则“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典当的,为产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分”,产品轿车典当应当向产品轿车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处理典当物挂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