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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否免除取决于担保物的价值大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08:08
案情:确保与典当并存,担保职责由谁承当
2007年7月15日,某市四方台镇杏红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杏红公司)向某市城市信用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告贷80万元,合同约好告贷期限从2007年7月30日起至2008年7月30日止,杏红公司以面积1 500平方米厂房作为典当。典当清单栽明:该1 500平方米厂房价值130万元。典当金额92万元(含本金及利息)。该典当在房产部分处理了典当挂号。一起,菜市城南区东升加油站就此笔告贷供给担保,约好告贷到期杏红公司如不还或不能悉数归还本息,某市城南区东升加油站将无条件对该笔告贷承当连带职责,直到悉数清偿停止。合同签定后,信用联社践约发放了告贷。但杏红公司在告贷期满后未归还告贷本金,截止到2008年9月1日累计欠息为5 660.34元。信用联社经屡次催要不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告贷本金80万元及至清偿日的悉数利息。
被告杏红公司答辩称:拖欠原告告贷事实。因告贷处理了典当挂号,现公司没有资金,愿以典当物折抵告贷本金及利息。被告某市城南区东升加油站答辩称:杏红公司以厂房进衍典当,典当物的价值大于告贷本金和利息,完全能够抵还告贷。所以,我站无须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成果:债款人先行使典当权 缺乏部分再有确保人清偿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与杏红公司签定的告贷合同有用。该笔告贷典当和确保并存。尽管典当物原典当时价值高于债款,但该典当物方位偏僻,价值不能确认,依据其变卖或拍卖时的价值才干决议确保人的确保职责。因而,当债款人行使典当权,处理该不动产后仍不能满意债款要求时,确保人应对典当物缺乏清偿的部分承当确保职责,即承当连带清偿职责。信用联社与担保人某市东升加油站签定的担保合同,两边意思表明实在,不违背担保法的规则,是有用的。
遂判定:
一、原、被告签定的告贷合同、担保合同有用。
二、杏红公司归还信用联社告贷80万元,以变卖典当物所得价款清偿。
三、杏红公司偿付某市城市信用联社上述告贷至结清之日的悉数利息。
四、某市东升加油站对典当物缺乏清偿的部分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律师说法:
本案事实清楚。咱们来讨论法院为何没有支撑两被告的理由。
1、杏红公司以典当物折抵告贷本金及利息的理由不成立。依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则,典当权是债款人对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不搬运占有的担保产业,在债款人届期不实行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典当权的景象时.依法享有的就典当产业的变价处置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可见处理典当挂号并不意味当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债款人能够以典当物直承受偿。典当仅仅作为完成债款的确保手法,典当权人享有的是以典当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典当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力。《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则:“缔结典当合一起,典当权人和典当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好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时,典当物一切权搬运为债款人一切。”可见典当物是不行直接赔偿债款的,典当权的完成,应有债款人与债款人的共同意思表明,经过变价处置从变价处置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如典当物价值小于债款,债款人仍承当缺乏部分的清偿职责;如典当物价值大于债款,超出部分退
还给典当人。不管债款人仍是债款人都不能决议以典当物直接赔偿债款,以防止显失公正,给某一方形成丢失。
2、某市东升加油站以杏红公司典当物价值已大于告贷本息为理由,建议其不应再承当本案的连带清偿职责是不能成立的。典当物价值大于告贷本息不是革除担保职责的法定事由。我国法令并不制止一个债款建立多个方式的担保。本案的特点是一份债款既有人的确保还有物的担保,就存在一个哪个优先受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则:“被担保的债款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担保物权的景象,债款人应当按着约好完成债款;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债款人自己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完成债款;第三人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能够就物的担保完成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供给担保的第三人承当担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依据该规则,本案债款人——原告,应先就债款人——被告(杏红公司)供给的物的担保完成债款。但这并不意味着确保人就免责了,由于确保人在债款人行使担保物权后不能悉数清偿债款的情况下,还要承当连带担保职责。也就是说,确保人只担任清偿担保物权缺乏以清偿的部分,当担保物价值等于或高于债款数额时,确保人的确保职责得以革除。可见,确保人的确保职责是否革除取决于担保物的价值巨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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