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薪福利扣除政策放宽需要注意的细节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00:59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薪酬薪水和员工福利费等开销税前扣除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布告),清晰了企业福利性补助开销、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前付出汇缴年度薪酬薪水、企业承受外部劳务差遣用工开销等税前扣除问题。这对企业来说,尽管是一项非常利好的方针,可是,在实践履行中,征纳两边都需求重视相关操作细节,然后防备涉税危险。
一、关于企业福利性补助开销税前扣除问题
(一)新方针规则:
34号布告规则,列入企业员工薪酬薪水准则、固定与薪酬薪水一同发放的福利性补助,契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薪酬薪水及员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则的,可作为企业发作的薪酬薪水开销,按规则在税前扣除。
(二)原方针规则
1.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薪酬薪水”,是指企业依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薪酬薪水准则规则实践发放给员工的薪酬薪水。
2.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四十条规则的企业员工福利费,包含以下内容:
(1)社会功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分所发作的设备、设备和人员费用,包含员工食堂、员工澡堂、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分的设备、设备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分工作人员的薪酬薪水、社会保险费、住宅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员工卫生保健、日子、住宅、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助和非钱银性福利,包含企业向员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施行医疗统筹企业员工医疗费用、员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供暖费补助、员工防暑降温费、员工困难补助、救济费、员工食堂经费补助、员工交通补助等。
(3)依照其他规则发作的其他员工福利费,包含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留意操作细节:
1.根据上述方针规则,答应作为企业薪酬薪水开销在税前扣除的福利性补助,应一同满意以下条件:
一是需求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列入员工薪酬薪水准则,并实践发放给员工的福利性补助。
二是有必要是固定与薪酬薪水一同发放的福利性补助。
三是归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则规模的“福利性补助”。
2.税务机关在对薪酬薪水及福利性补助进行合理性承认时,应按以下准则把握:
一是企业制定了较为标准的员工薪酬薪水及福利性补助准则;
二是企业所制定的薪酬薪水及福利性补助准则契合职业及区域水平;
三是企业在必定时期所发放的薪酬薪水及福利性补助是相对固定的,薪酬薪水及福利性补助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是企业对实践发放的薪酬薪水及福利性补助,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责任;
五是有关薪酬薪水及福利性补助的组织,不以削减或躲避税款为意图。
如企业不能一同契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助,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则的员工福利费,按规则核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前付出汇缴年度薪酬薪水税前扣除问题
(一)新方针规则:
34号布告规则,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前向员工实践付出的已预提汇缴年度薪酬薪水,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则扣除。
(二)原方针规则,《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三十四条规则:企业发作的合理的薪酬薪水开销,准予扣除。是指企业每一交税年度付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一切现金方法或许非现金方法的劳务酬劳。包含基本薪酬、奖金、补助、补助、年终加薪、加班薪酬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许受雇有关的其他开销。
(三)留意操作细节:
1.《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三十四条对企业准予扣除的薪酬薪水开销,着重要在每一交税年度内实践付出。而34号布告, 考虑到许多企业12月份的薪酬薪水都是在当年预提出来,次年1月份发放,假如严格要求企业在每一交税年度完毕前付出的薪酬薪水才干计入本年度扣除,企业每年都要进行交税调整,这不只添加交税人的税法遵照本钱,并且加大税收管理担负,也不契合权责发作制准则。因而,布告规则,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前向员工实践付出的已预提汇缴年度薪酬薪水,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则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则,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而,企业当年预提未发放的薪酬薪水,有必要在次年的5月底之前发放给员工,才干计入汇算清缴年度税前扣除,假如到汇算清缴完毕前仍未发放的,则要作交税调整处理。
三、关于企业承受外部劳务差遣用工开销税前扣除问题
(一)新方针规则:
34布告规则,企业承受外部劳务差遣用工所实践发作的费用,应分两种状况按规则在税前扣除:依照协议(合同)约好直接付出给劳务差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开销;直接付出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薪酬薪水开销和员工福利费开销。其间归于薪酬薪水开销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薪酬薪水总额的基数,作为核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根据。
(二)原方针规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15号 )规则,企业因招聘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承受外部劳务差遣用工所实践发作的费用,应区别为薪酬薪水开销和员工福利费开销,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则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间归于薪酬薪水开销的,准予计入企业薪酬薪水总额的基数,作为核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根据。
(三)留意操作细节:
1.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布告 中有关企业承受外部劳务差遣用工的相关规则已由34布告宣告废止。因而,自2015年1月1日起应按34号布告规则履行。
2.依照34号布告新方针规则,企业承受外部劳务差遣用工所实践发作的费用,应分两种状况在税前扣除:
一是依照协议(合同)约好直接付出给劳务差遣公司的费用,将其间的“薪酬薪水开销”部分由本来作为用工单位的“薪酬薪水总额”据以核算“员工福利费、员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三项费用的,变成了由劳务差遣公司将直接付出给差遣员工的“薪酬薪水”作为劳务公司“薪酬薪水总额”据以核算上述三项费用。
二是用工单位直接付出给差遣员工个人的费用,应视付出给差遣员工费用的性质,区别薪酬薪水开销和福利性开销,其间归于薪酬薪水开销的费用,准予计入用工企业的“薪酬薪水总额”的根底,作为核算上述三项费用的扣除的根据。
尽管企业承受劳务差遣用工所实践发作的费用均可在税前扣除,但付出方法不同决议了差遣员工薪酬薪水总额及核算三项费用的主体,所以,税务机关和用工单位及劳务差遣公司都应予以重视,然后避免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之间对付出给差遣员工的薪酬薪水及员工福利费等三项费用,应计未计或重复核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