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责任额外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21:33[案情]
2006年7月11日19时许,刘某在小区内遛狗,张某驾驭小客车在小区道路上以30-4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进时,与刘某的宠物狗“苏格兰牧羊犬”相撞,导致狗逝世。事端发作后,交警队出具了事端职责无法确定的交通事端确定书。另,张某所驾小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第三者强制险中,产业险的保额为2000元,因对事端补偿洽谈未果,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补偿。诉讼中,张某辩称是刘某未拉住犬链,导致狗忽然从路旁蹿出,其刹车不及才将狗轧死的,其没有差错,不该补偿;刘某则称是张某在经过期按喇叭使狗受惊才会挣脱狗链蹿出,张某及保险公司应进行补偿;保险公司关于在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限额内承当补偿职责无异议。
被撞死的狗的价值为3000元。审理中,对“车狗相撞”归于交通事端、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2006年7月1日以后为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根本认同;但关于超越职责限额的部分适用何种归责准则、怎么处理等法令问题却存在很大的争议。
[不合]
本案审理中,呈现三种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已然“车狗相撞”归于交通事端,就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的调整。关于超越职责限额的部分,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则了两种归责准则:一是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适用差错职责准则;二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适用严厉职责准则。狗作为有生命的动物,对比适用第二种归责准则,即严厉职责准则。
第二种定见以为,在不能适用特别法即道交法的状况下,应按法理适用普通法,即适用民法通则榜首百二十三条规则:“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风险的作业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假如能够证明危害是由受害人成心形成的,不承当民事职责。”,即从事高速运输工具作业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无差错职责。
第三种定见以为,“车狗相撞”案应适用差错准则,即谁有差错谁承当职责,只要机动车驾驭人存在差错(如车辆违法行进、闯红灯、驶入人行道等)而将狗撞伤或撞死,才应承当职责,多大的差错承当多大的职责,无差错则不承当职责。
[分析]
关于榜首种定见,笔者以为,当时,尽管学界和社会呼吁“不只在理论上应该供认动物的主体位置,司法实践也现已证明了法令完全能够拟制动物的法令位置。”可是到目前为止,法令并没有建立动物的法令主体位置,也没有认可拟制动物的法令位置。狗作为交通事端的一方,并非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中规则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驭人或行人。道交法榜首百一十九条也规则:“交通事端,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差错或许意外形成的人身伤亡或许产业损失的事情。”故“车狗相撞”不能适用道交法规则的两种归责准则。在详细审判实践中,也是将狗归于主人的产业进行补偿的。
关于第二种定见,笔者也不同意,理由有三:一是“高速运输工具”的确定问题。车辆包含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机动车明显不归于“高速运输工具”,别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中所罗列的最高规划行进速度不超越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也不归于“高速运输工具”。因而,并不是一切的车辆都是“高速运输工具”。假如不是“从事高速运输工具作业”,也就无从谈起民法通则榜首百二十三条规则的适用问题。二是免责的举证职责问题。一方面狗主人的直接成心或狗的成心难以举证。假如是狗的主人直接成心,将狗置于道路上或教唆狗撞车致使“车狗相撞”,还能够由周围大众等作证;但假如是狗的主人直接成心,应圈养的狗未圈养、未束狗链、丢掉狗等,或是狗毅力失控或其他原因致使“车狗相撞”的现实发作,那么证明“‘车狗相撞’是狗的主人直接成心或狗的成心形成的”的举证可能性简直为零。另一方面第三人的成心形成“车狗相撞”,虽非受害人(狗的主人)成心形成,但由车辆承当无差错职责明显不公平。三是“狗撞车”的归责问题。“养殖的动物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包含人身和产业的危害,产业的危害也就包含狗将车撞坏的状况。假如车辆被狗撞后形成损坏或严峻的车毁人伤亡的交通事端,再由车辆承当无差错职责明显也是说不过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