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对公司进行清算是否赔偿公司债权人损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16:00
在许多时分,假如一个公司运营不下去了,那么是能够请求破产的,在破产之后需要对企业的产业进行清算,然后需要对其他的人员进行补偿。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股东未对公司进行清算是否补偿公司债款人丢失
案情:
被告曾某坤、罗某斌、刘某钦、谢某永四人于2001年7月18日一起出资开办被告吉水县素华生态食物有限职责公司,并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运营食物加工。之后,该公司向原告吉水县文峰镇人民政府购地9.205亩建厂房,每亩价格为3.647万元,合计购地款33.5706万元,两边约好该款于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分期悉数付清。但被告吉水县素华生态食物有限职责公司并未向原告偿付分文。因为运营管理不善,2004年3月3日,吉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被告吉水县素华生态食物有限职责公司未参与2003年度的企业法人年检为由,撤消其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尔后,被告曾某坤、罗某斌、刘某钦、谢某永仅处置了机械设备,但未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原告向法院申述要求五被告归还上述购地款33.5706万元。
不合:审理中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则,公司违反法令、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封闭的,应当闭幕,由有关主管机关安排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据此,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法定的清算人,其在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应当活跃的整理公司财物、搜集公司债款、处理公司债款等,假如公司股东歹意清算、回绝实行清算职责,或许清算不能,是归于成心躲避法令、危害债款人利益的行为,应当对债款人承当危害补偿职责。本案被告曾某坤、罗某斌、刘某钦、谢某永在被告吉水县素华生态食物有限职责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仅处置了机械设备,不对公司进行正常的清算,归于成心躲避法令、危害债款人利益的行为,应判定被告曾某坤、罗某斌、刘某钦、谢某永补偿被告吉水县素华生态食物有限职责公司所欠原告购地款33.5706万元。
第二种定见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则,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公司以其悉数财物对公司的债款承当职责。公司法该条规则有利于涣散出资人的出资危险,鼓舞社会活跃出资,将股东个人财物与公司财物别离。本案被告吉水县素华生态食物有限职责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公司损失运营资历,但作为法令主体没有停止,归于清算中的法人,但其权力的内容仅限于对公司的财物整理,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款人实行职责,向债款人建议权力。何况本案被告吉水县素华生态食物有限职责公司尚有厂房及其所占土地还未处置,归于公司的产业,而不是各股东个人的产业,法院应当判定被告吉水县素华生态食物有限职责公司归还购地款33.5706万元。假如判定进入实行程序后发现公司财物尚不足以清偿债款,还可凭判定书请求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法院不能以公司股东未实行清算职责而判定股东承当公司债款的补偿职责,这与建立公司法人独立品格准则相违反。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在许多时分,假如公司股东歹意清算、回绝实行清算职责,或许清算不能,是归于成心躲避法令、危害债款人利益的行为,应当对债款人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股东未对公司进行清算是否补偿公司债款人丢失
案情:
被告曾某坤、罗某斌、刘某钦、谢某永四人于2001年7月18日一起出资开办被告吉水县素华生态食物有限职责公司,并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运营食物加工。之后,该公司向原告吉水县文峰镇人民政府购地9.205亩建厂房,每亩价格为3.647万元,合计购地款33.5706万元,两边约好该款于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分期悉数付清。但被告吉水县素华生态食物有限职责公司并未向原告偿付分文。因为运营管理不善,2004年3月3日,吉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被告吉水县素华生态食物有限职责公司未参与2003年度的企业法人年检为由,撤消其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尔后,被告曾某坤、罗某斌、刘某钦、谢某永仅处置了机械设备,但未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原告向法院申述要求五被告归还上述购地款33.5706万元。
不合:审理中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则,公司违反法令、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封闭的,应当闭幕,由有关主管机关安排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据此,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法定的清算人,其在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应当活跃的整理公司财物、搜集公司债款、处理公司债款等,假如公司股东歹意清算、回绝实行清算职责,或许清算不能,是归于成心躲避法令、危害债款人利益的行为,应当对债款人承当危害补偿职责。本案被告曾某坤、罗某斌、刘某钦、谢某永在被告吉水县素华生态食物有限职责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仅处置了机械设备,不对公司进行正常的清算,归于成心躲避法令、危害债款人利益的行为,应判定被告曾某坤、罗某斌、刘某钦、谢某永补偿被告吉水县素华生态食物有限职责公司所欠原告购地款33.5706万元。
第二种定见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则,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公司以其悉数财物对公司的债款承当职责。公司法该条规则有利于涣散出资人的出资危险,鼓舞社会活跃出资,将股东个人财物与公司财物别离。本案被告吉水县素华生态食物有限职责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公司损失运营资历,但作为法令主体没有停止,归于清算中的法人,但其权力的内容仅限于对公司的财物整理,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款人实行职责,向债款人建议权力。何况本案被告吉水县素华生态食物有限职责公司尚有厂房及其所占土地还未处置,归于公司的产业,而不是各股东个人的产业,法院应当判定被告吉水县素华生态食物有限职责公司归还购地款33.5706万元。假如判定进入实行程序后发现公司财物尚不足以清偿债款,还可凭判定书请求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法院不能以公司股东未实行清算职责而判定股东承当公司债款的补偿职责,这与建立公司法人独立品格准则相违反。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在许多时分,假如公司股东歹意清算、回绝实行清算职责,或许清算不能,是归于成心躲避法令、危害债款人利益的行为,应当对债款人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