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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土地修公路土地补偿费引起的争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09:58
在政府部分需求城市的开展来占用农人的土地的时分,都需求在一个月之外就需求公示的,而且要告诉一切的乡民,假如占地修公路构成的补偿费用去争议的话怎么处理?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占用土地修公路土地补偿费引起的争议
案情简介:占用土地修公路
2012年2月23日,二被告陈某和何某因建筑公路需求暂时占用原告的承揽土地2.26亩,作为加工碎石的场所。后两边签定《占地协议》一份,约好一次性付出原告2.2万元。后由于康复的土地危害严峻,二被告又增加了6000元,由被告陈某出具了欠条。一起查明,被告何某与被告陈某系合伙联系。母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付出28000元及拖延实行的资金利息。
法院判定: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费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陈某与何某在合伙碎石加工期间,租借原告母金芳的土地,两边签定了协议,并出具了土地占用金的欠条,尽管何某与陈某别离出具了22000元和28000元的欠条,但庭审已查明,28000元的欠条是两边在22000元欠款的基础上从头约好补偿款后最终构成的欠款凭证,故应认定为28000元。根据被告陈某出具的《碎石加工协议》充分证明二被告是合伙联系,因而对此债款二被告应当承当连带归还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付出拖延实行的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予以支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则,判定如下:由被告陈某与何某连带付出原告母金芳土地补偿费28000元,并承当2012年6月15日起至实行结束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说法:土地补偿费起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九条规则:“当事人一方未付出价款或许酬劳的,对方能够要求其付出价款或许酬劳。”
本案中,被告陈某、何某为建筑公路,与原告母某与签定了《占地协议》,约好暂时占用原告的承揽土地2.26亩作为加工碎石的场所,并约好一次性付出母某2.2万元,由于康复的土地危害严峻又增加了6000元。该合同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故为合法有用,合同两边应依照约好行使权力、实行各自的责任。原告母某现已依照合同约好将土地给两被告运用,被告陈某、何某应全面实行本身责任,付出费用,故原告母某有权根据上述法令规则向陈某、何某建议付出费用。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由于占用土地构成的补偿费用起的争议的话,这种能够直接到拆迁部分去问询具体的规则,只需对方是依照规则来的话,那么乡民也就没有什么定见,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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