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能否多次处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22:17
用益物权是物权法中规则的一种重要权力,是指权力人能够对别人物品进行占有、运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力,而用益物权不是物品的悉数权,权力人也不是物品的悉数人,那么用益物权能否屡次处置?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用益物权能不能屡次处置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悉数人对别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运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力。根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则:用益物权人对别人悉数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依法享有占有、运用和收益的权力。用益物权人没有享有处置的权力。例如,质押权人不能私行把质押物转让别人。已然用益物权人没有处置的权力,也就谈不上屡次处置了。
二、用益物权的详细特征
1、意图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悉数物的运用。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建立用益物权的意图便是对别人悉数的产业进行运用、收益,即为了寻求物的运用价值而对别人的物在必定范围内进行分配。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运用、收益的权能。
2、位置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悉数权的约束。用益物权对错悉数人对悉数人的物在法令规则的极限内独立分配的排他性权力,是一种独立的权力。用益物权人在法令规则或合同约好的某种权力的详细分配范围内,能够对立悉数人,包含悉数权人,然后形成对悉数权的约束。例如,缔造用地运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悉数的土地占有、运用和收益的权力,有权自主运用该土地缔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隶属设备。
3、客体的约束性。
用益物权客体的约束性有三个方面:
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有必要具有运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状或运用形状发作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发作直接影响,乃至损失。例如:设定土地承揽经营权,有必要是可播种、栽培、饲养的土地,如该土现已成为沙漠,无法播种,则不能设定土地承揽经营权。
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我国物权法把用益物权的客体约束在动产和不动产之上。
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有必要以对客体的实践占有为条件,不然运用和收益无从谈起。
三、地役权的用益物权胶葛
地役权是以别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当而运用以进步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力。
1、地役权的获得
地役权的获得,有根据民事行为的,也有根据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的。有下予以别离阐明:
(1)根据民事行为而获得地役权的,大都是根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即两边通过书面合同的方法设定地役权。根据《物权法》第157条规则,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纳书面形式缔结地役权的合同。根据《物权法》158条规则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收效时建立。当事人要求挂号的,能够向挂号组织请求地役权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土地承揽经营权、缔造用地运用权等有利物权的剩下期限。
土地悉数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许担负地役权的,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宅基地运用权时,该土地承揽经营权、缔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权力的,未经用益物权人赞同,土地悉数权人不得建立地役权。
(2)地役权也能够根据让与而获得。可是由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让与应与需役地的让与共同为之,并亦应有书面合同。
(3)根据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获得地役权的,主要是承继。需役地权力人逝世时,需役地的权力已然由承继人承继,则其地役权亦当然由其承继人承继。但该通过承继获得的地役权,非通过、挂号,不得处置。
2、地役权的消除
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品权,则不动产品权的一般消除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以下叙说的是地役权消除的几项特别原因:
(1) 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故土地为标的物权消除的原因,但地役权不光由于作为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除,并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除。
(2) 意图现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意图现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现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当时,地役权消除。
(3) 供役地权力人免除地役权联系。在下列两种景象下,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力人免除地役权联系而消除:
榜首,地役权人违背法令规则或许合同约好,乱用地役权;
第二,有偿运用供役地,约好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付出费用。根据《物权法》168条。
(4) 扔掉。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扔掉,供役地则因之康复其无担负的状况,地役权归于消除。但假如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扔掉地役权后,仍应付出地役权悉数期间的租金。
(5) 存续期间的届满或许其他预订事由的发作。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除。其设定行为附有免除条件的,因条件的成果,地役权消除。
根据《物权法》第169条规则,现已挂号的地役权改变、转让或许消除的,应当及时处理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用益物权能不能屡次处置”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则,用益物权仅仅对不动产或许动产,依法享有占有、运用和收益的权力,而没有处置的权力。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用益物权能不能屡次处置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悉数人对别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运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力。根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则:用益物权人对别人悉数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依法享有占有、运用和收益的权力。用益物权人没有享有处置的权力。例如,质押权人不能私行把质押物转让别人。已然用益物权人没有处置的权力,也就谈不上屡次处置了。
二、用益物权的详细特征
1、意图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悉数物的运用。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建立用益物权的意图便是对别人悉数的产业进行运用、收益,即为了寻求物的运用价值而对别人的物在必定范围内进行分配。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运用、收益的权能。
2、位置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悉数权的约束。用益物权对错悉数人对悉数人的物在法令规则的极限内独立分配的排他性权力,是一种独立的权力。用益物权人在法令规则或合同约好的某种权力的详细分配范围内,能够对立悉数人,包含悉数权人,然后形成对悉数权的约束。例如,缔造用地运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悉数的土地占有、运用和收益的权力,有权自主运用该土地缔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隶属设备。
3、客体的约束性。
用益物权客体的约束性有三个方面:
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有必要具有运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状或运用形状发作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发作直接影响,乃至损失。例如:设定土地承揽经营权,有必要是可播种、栽培、饲养的土地,如该土现已成为沙漠,无法播种,则不能设定土地承揽经营权。
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我国物权法把用益物权的客体约束在动产和不动产之上。
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有必要以对客体的实践占有为条件,不然运用和收益无从谈起。
三、地役权的用益物权胶葛
地役权是以别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当而运用以进步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力。
1、地役权的获得
地役权的获得,有根据民事行为的,也有根据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的。有下予以别离阐明:
(1)根据民事行为而获得地役权的,大都是根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即两边通过书面合同的方法设定地役权。根据《物权法》第157条规则,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纳书面形式缔结地役权的合同。根据《物权法》158条规则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收效时建立。当事人要求挂号的,能够向挂号组织请求地役权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土地承揽经营权、缔造用地运用权等有利物权的剩下期限。
土地悉数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许担负地役权的,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宅基地运用权时,该土地承揽经营权、缔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权力的,未经用益物权人赞同,土地悉数权人不得建立地役权。
(2)地役权也能够根据让与而获得。可是由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让与应与需役地的让与共同为之,并亦应有书面合同。
(3)根据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获得地役权的,主要是承继。需役地权力人逝世时,需役地的权力已然由承继人承继,则其地役权亦当然由其承继人承继。但该通过承继获得的地役权,非通过、挂号,不得处置。
2、地役权的消除
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品权,则不动产品权的一般消除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以下叙说的是地役权消除的几项特别原因:
(1) 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故土地为标的物权消除的原因,但地役权不光由于作为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除,并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除。
(2) 意图现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意图现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现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当时,地役权消除。
(3) 供役地权力人免除地役权联系。在下列两种景象下,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力人免除地役权联系而消除:
榜首,地役权人违背法令规则或许合同约好,乱用地役权;
第二,有偿运用供役地,约好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付出费用。根据《物权法》168条。
(4) 扔掉。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扔掉,供役地则因之康复其无担负的状况,地役权归于消除。但假如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扔掉地役权后,仍应付出地役权悉数期间的租金。
(5) 存续期间的届满或许其他预订事由的发作。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除。其设定行为附有免除条件的,因条件的成果,地役权消除。
根据《物权法》第169条规则,现已挂号的地役权改变、转让或许消除的,应当及时处理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用益物权能不能屡次处置”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则,用益物权仅仅对不动产或许动产,依法享有占有、运用和收益的权力,而没有处置的权力。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