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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取回权的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00:05
当个人或企业面对破产要挟时,国家有提存准则。请求人一起也依法享有取回权。关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产业,其所有人有从破产办理人处取回的权力。那么,提存取回权的概念是什么?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提存取回权的概念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产业,该产业的权力人能够经过办理人(而非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取回。
2、取回权的行使时刻
权力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产业变价方案或许宽和协议、重整方案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办理人提出。权力人在上述期限后建议取回相关产业的,(仍可行使取回权,可是)应当承当推迟行使取回权添加的相关费用。
3、取回权行使的对价给付
权力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办理人付出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托付费、代销费等费用,办理人回绝其取回相关产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4、取回权的贰言与诉讼
(1)权力人依法向办理人建议取回相关产业,办理人不予认可,权力人有权以“债务人”(而非办理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
(2)权力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许裁定机关的相关“收效”法律文书向办理人建议取回所涉争议产业,办理人以收效法律文书“过错”为由回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5、重整期间取回权的行使
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力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力人的产业,不符合两边事前约好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可是,因办理人或许自行办理(企业业务)的债务人违背约好,或许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许价值显着削减的在外。
6、办理人不得不卖
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产业或许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峻贬损的产业,办理人应当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有关权力人能够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
“债权人”有权以办理人或许相关人员履行职务不妥导致债务人产业削减给其形成丢失为由提起诉讼,建议办理人或许相关人员承当相应补偿职责。如果您咨询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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