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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03:07
合同诈骗罪和借款诈骗罪,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骗得对方资产的诈骗性犯罪,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差异:
1.两者侵略的客体不同。虽然两者侵略的都是杂乱客体,且都包含侵略了产业所有权,但侧重点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略的客体主要是合同监管准则;而借款诈骗罪侵略的客体则主要是金融管理次序。
2.两者发作的场合不同。合同诈骗罪发作在签定、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而借款诈骗罪发作内行为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过程中。
3.两者损害的直接目标有所不同。合同诈骗罪直接损害的目标是对方当事人的资产或许借款;而借款诈骗罪损害的目标是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
合同诈骗罪与借款诈骗罪在法条的规则内容中有容纳穿插之处,即法条竞合的现象。遵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准则,因为借款合同相对于一般合同是特别合同,所以运用虚伪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诈骗罪,相对于合同诈骗罪是“特别法”,二者法条竞合时,优先适用借款诈骗罪。如:以钱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为了骗得一笔巨款逃往国外,假造一个担保合同,以某市经济开发区股份有限开展公司的名义,向某协作开展银行申清借款。因为银行工作人员检查不严,赞同了钱某取得20万元巨额借款后即逃往国外。在这个事例中,以钱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其行为既发作在签定、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又是用诈骗手法骗得了银行借款,因此一起触犯了刑法有关一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借款诈骗罪的规则,产生了法条竞合现象。对钱某等人的行为,应以借款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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