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名单"等特殊类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01:57
《不合理竞争司法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则:“商业隐秘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称号、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买卖的习气、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差异在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别客户信息。”断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隐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客户名单具有特定性。
受法律维护的客户名单应是详细清晰的、差异于能够从揭露途径取得的一般客户的名单。
2.独自的客户称号的罗列不构成商业隐秘。
客户名单的内容应包含客户称号、客户联系方法、客户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气、客户的运营规则、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客户信息。
3.客户名单具有稳定性。
受法律维护的客户名单中的客户群应是权利人通过必定的尽力和支付,包含人、财、物和时刻的投入,在必定时刻段内相对固定的、有共同买卖习气内容的客户。
4.客户名单具有隐秘性。
受法律维护的客户名单应是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维护措施予以维护的客户信息,别人无法通过揭露途径或不通过必定的尽力和支付而取得。
5.检查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隐秘?
还应留意考虑权利人开发客户名单所消耗的人力、财力以及别人合理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
1.客户名单具有特定性。
受法律维护的客户名单应是详细清晰的、差异于能够从揭露途径取得的一般客户的名单。
2.独自的客户称号的罗列不构成商业隐秘。
客户名单的内容应包含客户称号、客户联系方法、客户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气、客户的运营规则、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客户信息。
3.客户名单具有稳定性。
受法律维护的客户名单中的客户群应是权利人通过必定的尽力和支付,包含人、财、物和时刻的投入,在必定时刻段内相对固定的、有共同买卖习气内容的客户。
4.客户名单具有隐秘性。
受法律维护的客户名单应是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维护措施予以维护的客户信息,别人无法通过揭露途径或不通过必定的尽力和支付而取得。
5.检查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隐秘?
还应留意考虑权利人开发客户名单所消耗的人力、财力以及别人合理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