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推荐: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10:14关于广东省会乡居(村)民最低日子保证准则施行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城乡居(村)民的基本日子权益,保护社会安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施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村)民最低日子保证准则,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日子保证规范的城乡居(村)民施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准则。
第三条树立城乡居(村)民最低日子保证准则,应遵从保证城乡居(村)民基本日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日子保证与法定奉养、抚育相结合,并施行公正、相等、民主的准则。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村)民最低日子保证准则作业的安排和施行。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在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分的辅导下担任最低日子保证准则作业的详细施行。各级财务、劳作、计算、物价、工会等部分和有关安排应合作、帮忙民政部分做好最低日子保证作业。
第二章作业责任
第五条省、市、县民政部分责任:
(一)安排调查研究、拟定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日子保证准则规范性文件和详细方针,提出城乡居(村)民最低日子保证准则作业发展规划和详细施行过程,安排、执行城乡居(村)民最低日子保证作业,并定时向同级人民政府陈述;
(二)辅导、催促、查看下一级民政部分展开城乡居(村)民最低日子保证作业;
(三)担任办理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日子保证资金(以下称保证资金);
(四)担任拟定本级年度保证资金预算和决算陈述;
(五)担任施行城乡居(村)民最低日子保证准则作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网络办理、计算汇总、档案办理;
(六)安排、和谐、辅导各种社会力气展开社会帮困作业;
(七)担任有关部分作业的和谐;
(八)市、县民政部分担任保证目标的批阅和保证金数额的确认。
第六条省、市、县财务部分责任:
(一)合作民政部分施行城乡居(村)民最低日子保证准则,拟定详细的保证规范及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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