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赠与房产反悔时还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12:52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的一种行为。
【案情】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与第三人原系夫妻联系,原告系被告与第三人之女。被告与第三人于1989年6月挂号成婚,2010年5月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好两边将夫妻共同产业房子1套悉数赠与原告,并在原告年满18周岁后过户到原告名下。至2010年11月,原告已年满18周岁,但被告不实行房子过户责任。现原告恳求判定被告当即实行房子过户责任;由被告承当本案的悉数诉讼费用。
【不合】
该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该赠与合同合法有用,被告应当即实行房子过户手续。
第二种定见以为,2005年5月,被告已将该夫妻共同产业房子1套以5万元价格卖给父亲张某某,仅仅未实行房子过户手续。2010年协议离婚时被告为了证明自己没有非婚生子,故将一切房产赠与原告,忘记了已处置房子的现实。原、被告间没有赠与合同联系。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以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从诚实信用的准则。本案被告与第三人签定离婚协议时,约好将夫妻共同产业赠与原告,其意思表明实在,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之间存在赠与合同联系,依法建立。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在离婚时约好将共有房子赠与没有成年且负有法定抚育责任的婚生女张某,其赠与协议依法有用,应当按照协议实行。协议约好的实行房子过户手续的期限是原告年满18周岁,现该期限已到,被告、第三人应按照原告的恳求实行合同责任,将房子过户到原告名下。对原告的诉讼恳求,应予以支撑。被告辩称诉争房子已于2005年卖给其父张某某,但未提交充沛依据证明,对其观念不予采用。被告辩称原、被告间不存在赠与联系,与现实不符,不予采信。因而,原告要求被告当即实行房子过户责任的诉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榜首百零七条、榜首百八十五条、榜首百八十六条、榜首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29条之规定,应予支撑。
【案情】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与第三人原系夫妻联系,原告系被告与第三人之女。被告与第三人于1989年6月挂号成婚,2010年5月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好两边将夫妻共同产业房子1套悉数赠与原告,并在原告年满18周岁后过户到原告名下。至2010年11月,原告已年满18周岁,但被告不实行房子过户责任。现原告恳求判定被告当即实行房子过户责任;由被告承当本案的悉数诉讼费用。
【不合】
该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该赠与合同合法有用,被告应当即实行房子过户手续。
第二种定见以为,2005年5月,被告已将该夫妻共同产业房子1套以5万元价格卖给父亲张某某,仅仅未实行房子过户手续。2010年协议离婚时被告为了证明自己没有非婚生子,故将一切房产赠与原告,忘记了已处置房子的现实。原、被告间没有赠与合同联系。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以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从诚实信用的准则。本案被告与第三人签定离婚协议时,约好将夫妻共同产业赠与原告,其意思表明实在,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之间存在赠与合同联系,依法建立。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在离婚时约好将共有房子赠与没有成年且负有法定抚育责任的婚生女张某,其赠与协议依法有用,应当按照协议实行。协议约好的实行房子过户手续的期限是原告年满18周岁,现该期限已到,被告、第三人应按照原告的恳求实行合同责任,将房子过户到原告名下。对原告的诉讼恳求,应予以支撑。被告辩称诉争房子已于2005年卖给其父张某某,但未提交充沛依据证明,对其观念不予采用。被告辩称原、被告间不存在赠与联系,与现实不符,不予采信。因而,原告要求被告当即实行房子过户责任的诉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榜首百零七条、榜首百八十五条、榜首百八十六条、榜首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29条之规定,应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