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方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甄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19:03
第三人代为实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好由其向债权人实行债款。而债款承当是指债款人将债款悉数或许部分搬运给第三人承当。那么第三人代为实行与债款承当怎么鉴别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的法令内容来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介绍】
2008年3月13日,被告钟闻涛向利来公司宣布文件一份,内容为:“利来公司:我(钟闻涛)因分包缔造工程需求,于2006年3月20日至10月31日到钢材供货商吴海边处购买钢材,尚欠吴海边钢材款128万元。我赞同由总承包方(利来公司)在我的工程款中代付,即由总承包方直接支交给钢材供货商吴海边钢材款128万元。”利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文件上注明“赞同代付在资金答应的状况下”。2008年3月26日,吴海边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被告钟闻涛付出钢材款128万元,并由被告利来公司承当连带职责。
关于被告钟闻涛应当承当付款职责没有争议。可是,关于被告利来公司是否应当承当连带职责则存在三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利来公司的行为归于债款承当,因而应当承当连带职责。法院应当对利来公司与钟闻涛之间的资金结算状况进行检查,假如利来公司对钟闻涛的确存在欠付的工程款,法院应当判令利来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依照本身的许诺向吴海边承当付款职责。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应当适用向第三人实行的规则,利来公司因而不承当连带职责。钟闻涛和利来公司现实上达成了由利来公司代为向吴海边付款的协议,在利来公司拒不付款的状况下,付款职责依然应当由钟闻涛自行担负。第三种定见以为,利来公司的行为归于第三人代为实行,因而不承当连带职责。利来公司与吴海边之间并没有构成直接的债权债款联系,因而吴海边无权直接向利来公司建议权力。法院终究采用了第三种定见。
【事例剖析】
本案的胶葛由一句许诺所引发。“赞同代付在资金答应的状况下”这一许诺是否足以使利来公司承当连带职责呢?要正确答复这一问题,就必须对向第三人实行、第三人代为实行与债款承当等附近似的概念作出精确的鉴别。笔者以为,这种鉴别可以经过“二步走”的方法作出。
第一步:以原告作为判别当事人身份的基准
在多个合同并存、当事人身份竞合的案子中,应当首要将原告界定为债权人,然后以此为根底确认债款人和第三人,并终究确认法令的适用。提申述讼的原告不同,则适用的法令根据就会相应地有所区别。比如在本案中,吴海边作为钢材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则就应首要确认吴海边为债权人,从而确认钟闻涛为债款人、利来公司为第三人。这样就可以清晰,吴海边的诉请实质上是要求第三人向债权人实行付款职责。因为审判的重心是判别第三人利来公司是否应当承当职责,吴海边的请求权根底也就只能是第三人代为实行或债款承当,而不可能是向第三人实行。这样,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向第三人实行的规则就被扫除。
债权人、债款人与第三人都是相对概念,会跟着审判视角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并从而影响法令的适用。假定本案为钟闻涛申述利来公司,要求利来公司根据许诺向吴海边付出金钱,则应当首要确认钟闻涛为债权人(施工合同中的承包方),并从而确认利来公司为债款人(施工合同中的发包方)、吴海边为第三人。在这一假定的案子中,钟闻涛的诉请实质上是要求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付款职责。因为假定中的第三人是以权力人的身份呈现的,则假定中吴海边的请求权根底只能是向第三人实行,而不可能是第三人代为实行和债款承当。这样,就可以扫除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三人代为实行和第八十四条债款承当的适用。
第二步:以许诺目标区别第三人代为实行和债款承当
在扫除了向第三人实行的适用之后,法院仍须在第三人代为实行和债款承当之间作出进一步鉴别。第三人代为实行与债款承当的构成要件现实上均包含代为清偿债款的意思表明(许诺),因而不能以为只需第三人作出了代偿债款的许诺而债权人又不表明对立即确定债款承当建立,从而要求第三人依照许诺向债权人承当职责。区别第三人代为实行和债款承当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作出清晰的承当债款的意思表明。假如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了清晰的承当债款的意思表明,则应当确定为债款承当;假如第三人向债款人而不是债权人作出承当债款的意思表明,则应当确定为第三人代为实行。
综上,第三人代为实行与债款承当的鉴别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判别:一是以原告作为判别当事人身份的基准,二是以许诺目标区别第三人代为实行和债款承当。期望以上内容可以对您有所协助。
假如您状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案情介绍】
2008年3月13日,被告钟闻涛向利来公司宣布文件一份,内容为:“利来公司:我(钟闻涛)因分包缔造工程需求,于2006年3月20日至10月31日到钢材供货商吴海边处购买钢材,尚欠吴海边钢材款128万元。我赞同由总承包方(利来公司)在我的工程款中代付,即由总承包方直接支交给钢材供货商吴海边钢材款128万元。”利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文件上注明“赞同代付在资金答应的状况下”。2008年3月26日,吴海边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被告钟闻涛付出钢材款128万元,并由被告利来公司承当连带职责。
关于被告钟闻涛应当承当付款职责没有争议。可是,关于被告利来公司是否应当承当连带职责则存在三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利来公司的行为归于债款承当,因而应当承当连带职责。法院应当对利来公司与钟闻涛之间的资金结算状况进行检查,假如利来公司对钟闻涛的确存在欠付的工程款,法院应当判令利来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依照本身的许诺向吴海边承当付款职责。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应当适用向第三人实行的规则,利来公司因而不承当连带职责。钟闻涛和利来公司现实上达成了由利来公司代为向吴海边付款的协议,在利来公司拒不付款的状况下,付款职责依然应当由钟闻涛自行担负。第三种定见以为,利来公司的行为归于第三人代为实行,因而不承当连带职责。利来公司与吴海边之间并没有构成直接的债权债款联系,因而吴海边无权直接向利来公司建议权力。法院终究采用了第三种定见。
【事例剖析】
本案的胶葛由一句许诺所引发。“赞同代付在资金答应的状况下”这一许诺是否足以使利来公司承当连带职责呢?要正确答复这一问题,就必须对向第三人实行、第三人代为实行与债款承当等附近似的概念作出精确的鉴别。笔者以为,这种鉴别可以经过“二步走”的方法作出。
第一步:以原告作为判别当事人身份的基准
在多个合同并存、当事人身份竞合的案子中,应当首要将原告界定为债权人,然后以此为根底确认债款人和第三人,并终究确认法令的适用。提申述讼的原告不同,则适用的法令根据就会相应地有所区别。比如在本案中,吴海边作为钢材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则就应首要确认吴海边为债权人,从而确认钟闻涛为债款人、利来公司为第三人。这样就可以清晰,吴海边的诉请实质上是要求第三人向债权人实行付款职责。因为审判的重心是判别第三人利来公司是否应当承当职责,吴海边的请求权根底也就只能是第三人代为实行或债款承当,而不可能是向第三人实行。这样,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向第三人实行的规则就被扫除。
债权人、债款人与第三人都是相对概念,会跟着审判视角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并从而影响法令的适用。假定本案为钟闻涛申述利来公司,要求利来公司根据许诺向吴海边付出金钱,则应当首要确认钟闻涛为债权人(施工合同中的承包方),并从而确认利来公司为债款人(施工合同中的发包方)、吴海边为第三人。在这一假定的案子中,钟闻涛的诉请实质上是要求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付款职责。因为假定中的第三人是以权力人的身份呈现的,则假定中吴海边的请求权根底只能是向第三人实行,而不可能是第三人代为实行和债款承当。这样,就可以扫除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三人代为实行和第八十四条债款承当的适用。
第二步:以许诺目标区别第三人代为实行和债款承当
在扫除了向第三人实行的适用之后,法院仍须在第三人代为实行和债款承当之间作出进一步鉴别。第三人代为实行与债款承当的构成要件现实上均包含代为清偿债款的意思表明(许诺),因而不能以为只需第三人作出了代偿债款的许诺而债权人又不表明对立即确定债款承当建立,从而要求第三人依照许诺向债权人承当职责。区别第三人代为实行和债款承当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作出清晰的承当债款的意思表明。假如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了清晰的承当债款的意思表明,则应当确定为债款承当;假如第三人向债款人而不是债权人作出承当债款的意思表明,则应当确定为第三人代为实行。
综上,第三人代为实行与债款承当的鉴别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判别:一是以原告作为判别当事人身份的基准,二是以许诺目标区别第三人代为实行和债款承当。期望以上内容可以对您有所协助。
假如您状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