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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18:08
公司的类型有许多,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职责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出资人建立的,企业只要一个股东。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建立规则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回答。
一、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运营、归个人一切和操控、由个人承当运营风险和享有悉数运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运营方法运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职责,破产时借方能够拘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建立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建立分支机构,应当由出资人或许其托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挂号机关请求挂号,收取运营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挂号后,应将挂号状况报该分支机构从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挂号机关存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职责由建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当。
三、个人独资企业建立的条件
(1)主体条件:即出资人为一个天然人。
所谓天然人,是指依据出世这一天然状况而作为民事主体的人。天然人有两种特点:一是其天然特点,即天然人依据出世这一天然状况而获得主体资格;二是其法令特点,即天然人独当一面地享有法令规则的权力和职责。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天然人不能是法人,且数量仅限于一人。天然人以外的集体或社会组织尽管也常有独自出资运营的景象,但不能视为独资企业,如国家独自出资的企业一般被称为国有企业,集体或社会组织独自建立的企业则一般选用“一人公司”的方法。因为企业建立后要从事出产运营活动,所以出资人还应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7条规则:“外商出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因而,建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天然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且非法令和行政法规制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公证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及现役军人等。
(2)称号条件:即有合法的企业称号。
企业称号是表明企业特征的文字符号,是企业进入市场,展开运营活动的表征。个人独资企业的称号不只应当与公司和合伙企业的称号差异开来,而且应当与其他个人独资企业的称号差异开来。《个人独资企业挂号管理办法》第4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的称号应当与其职责方法及所从事的运营规模相契合,在个人独资企业的称号中不得运用“有限”、“有限职责”或“公司”等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称号能够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企业请求挂号时,企业的称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准予挂号后,在规则的规模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令保护。
(3)出资条件:即有出资人申报的出资。
出资人申报的出资,是指在建立个人独资企业时,出资人许诺投入企业本钱的总和。它不是注册本钱,仅仅运营条件,不具有对债权人给予担保的效能。因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出资人的出资方法和出资数额没有给予规则。个人独资企业法只要求出资人申报出资,并不要求出资人实践缴付出资。比较而言,合伙企业和公司有较为严厉的出资要求。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则合伙人要实践缴付出资,且对出资方法也作了详细的规则。公司法也规则,公司在建立时,股东出资不得低于法定本钱最低限额,出资有必要实缴且需求验资。
(4)物质条件:即有固定的出产运营场所和必要的出产运营条件。
固定的出产运营场所和必要的出产运营条件是个人独资企业展开运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一起,法令作这一要求也是为了使个人独资企业与行商游贩相差异。
(5)雇员条件:即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包含从事事务活动的出资人和企业依法招用的员工。对个人独资企业从业人员的数量,个人独资企业法未作限制。只要出资人一人从事事务活动,也契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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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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