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内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21:02
1.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因住宅公积金发作的争议,不归于劳作争议。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构成的用工联系,按雇佣联系处理。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作者,与其他用人单位构成的用工联系,一般应按劳作联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持续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劳作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撑。 3.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构成的用工联系,按劳作联系处理。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工作证》、《台港澳人员工作证》的,应当确定有关劳作合同无效;但劳作者现已付出劳作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好付出劳作报酬。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组织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则经过相关工作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作者构成的用工联系,按雇佣联系处理。 5.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与地点用人单位发作争议的,不属劳作争议。 6.高校毕业生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则在工作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之间发作的争议不属劳作争议。 7.法定代表人或首要负责人与地点用人单位之间发作的付出劳作报酬等争议,归于主体不适格,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但法定代表人或首要负责人现已工商挂号改变,原法定代表人或首要负责人就其任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问题与用人单位发作争议的在外。 8.劳作者恳求工伤待遇,但未供给劳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确定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申请人无法供给工伤确定定论的,仲裁委员会能够证据不足驳回恳求,但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对工伤事故均无贰言的在外。 9.劳作者与未经依法挂号、不具备合法经营资历的不合法用工主体因用工发作争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吊销以及用人单位浃定提早闭幕、歇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